合伙起纠纷连襟反目 法官细调解握手言和
作者:严海明 发布时间:2008-01-24 浏览次数:1192
本网苏州讯:吴江法院震泽法庭在受理周某诉王某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因经济纠纷曾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发展到动武的地步。为避免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了解情况,及时进行庭前调解。后在法庭其他同志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原、被告系连襟关系,原先关系一直较好,2007年3月份,双方口头讲好合伙经营鱼类生意,由周某负责进货,王某负责销售,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各自只有一本流水帐,帐目也比较混乱。共同经营中,双方对各自投入的资金、销售的利润及对外的应收、应付款等发生争议,后经亲戚朋友出面多次协调未果,矛盾日趋激烈。2007年12月份,周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擅自领取的周某存放在东方冷库的黄吉鱼价值8万余元。王某接到诉状后情绪激动,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其提取黄吉鱼系征得周某同意的,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曾于2007年6月份分二次汇给周某个人帐户17万元的汇款凭证。由于本案周某系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按理法官完全可以凭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裁判,但双方之间的矛盾无法彻底解决。根据最高院关于诉讼调解的有关精神,只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调解。为了平息双方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各自证据的缺陷、所涉的法律关系及诉讼所带来的风险,希望双方能看在亲戚的面上,心平气和接受调解。后在法庭其他法官的共同协助调解下,该案得到了圆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