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五个关系提高司法应对能力的思考
作者:陈良清 张洪 发布时间:2008-02-01 浏览次数:1243
本网徐州讯:如何提高司法应对能力,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更好地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积极构建和谐诉讼关系,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人民法院着实提高应对社会发展变化能力的基本要求。为此,笔者仅从案件的角度分析,认为人民法院必须正确处理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可以减少社会不利因素对法院的负面指责,同时还可以不断培育法官的职业秉性,提高法官的职业自信,把持社会大局对案件处理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法官通过案件来应对各种关系的能力,保持一个科学持续性良性发展局面。
(一)正确看待立与不立的关系,把好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入口关。必须坚持正确的立案观,妥善处理好立案与不立案的关系,要坚持慎重立案的原则,坚决防止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因立案不当而进入诉讼程序,因而给法院工作带来被动。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从3000美元到5000美元迈进的阶段,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各种利益发生激烈碰撞,社会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到法院处理,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法院处在风口浪尖上,处在矛盾的前沿地带。如何应对,我们必须把握好解决矛盾纠纷的入口关。因为,司法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都能够解决的了,应当保持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态度。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产生的根源有制度性、结构性、司法性等多种因素,而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司法能力有限,解决不了所有矛盾纠纷。许多矛盾纠纷,需要经济的、社会的、行政的、司法的综合手段才能解决的了,解决的好,甚至需要政治手段解决,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司法手段是无法能够解决、也解决不好的。与其强而受理处理,不如不受理转由其他力量解决会更加妥当。首先,立案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且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立案。对于当事人自己都搞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的案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不能盲目立案。否则,法官也无法查明事实情况,作出决断要冒很大风险,也难以有效解决矛盾,出力不讨好。其次,立案要要求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依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要逐条列项,一般要具备请求事项、请求标的、请求依据、计算方法等。事实与理由要尽可能具体明确。证据要完备。这样可以固定当事人的诉争焦点和请求事项,防止当事人反复无常给案件顺利处理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且为法官审理案件打下基础。第三,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拓展解决纠纷渠道和途径,合理分流矛盾解决流向,稳妥解决矛盾。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室、乡镇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工会组织等的诉前调解功能,这也是法院缓解工作压力目前所能够做到的一个措施,暂时不予立案或不宜立案的案件,要及时移交调解室进行调解,关口前移,给矛盾一个缓冲地带,力争进行消化。同时,对于不应受理的案件,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第四,要坚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汇报制度。对于敏感性强的群体、集体等纠纷案件的立案,要坚持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因此,立案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不立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二者关系要妥善平衡处理好。
(二)正确看待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调解与判决并重。调解和判决是最主要的两种裁判方式。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具有优良的司法传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调解又被寄予了更多的期待。调解更加侧重体现司法的化解社会矛盾功能,其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调解过程中,一要明确调解案件的侧重点,就是对于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是很充分,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的,或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兼顾的案件,要“少判多调”,尽量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二要规范调解工作。我们在强调司法调解的时候,决不意味着对调解失去监管,要规范调解。案件不能出现久调不结,调解没有期限限制的现象。不能出现强迫调解现象,在调解中,法官的权限较大,要适用有度,不能强迫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调解协议。不能因为调解结案,而当事人不息诉,调解中要释明,把利害关系讲清楚,否则,即使当时接受调解,事后也会反悔,产生不满情绪。调解要具备履行力,具有可执行性,不能出现调解无法履行现象。三要调判兼顾,不能一味调解,怕判决。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调解解决的,还需要法官判决作出决断。其实,只要工作做的扎实细致,当事人会理解到法院对其案件是认真负责的,不会对法院判决产生抵触情绪。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意义时,也要认识到调解的局限性,不能充分体现法官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决断能力,也可能削弱法官查明事实、决断过程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极容易模糊法院、法官的秉性。法官必须具备判决能力。判决更加侧重体现司法的价值追求,体现司法工作水平,能够综合反映法院整体审判工作水平,直接反映法官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司法理念、裁判方法、法律底蕴、社会生活经验阅历、司法技巧、思维逻辑、语言表达能力,判决是法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我们的“看家本领”,是法官作为“法律人”的秉性所在。好的判决书是凝聚法官心血、智慧的结晶,是“艺术品”,而非一般的“产品”。好的判决与好的调解一样,能起到树立司法权威,展示法院形象,彰显司法公正,承载司法文明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判决辩法析理,也是宣传法制、弘扬法治、增强公民法制意识的一种途径,有利于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即使发生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能理智对待,促进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肖扬院长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以司法审判保障民生、司法为民成为主旋律,“在审理交通、安全、医疗、保险、侵权、劳务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受害人急需救治,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作为一名优秀法官,对待案件,既要规则主义,又要经验主义;既要会调解,又要会判决,但基础还在于会判决。
(三)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审判观。法律事实是裁判的依据,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永远有差距,但是可以无限接近,接近程度如何,主要看法官审理案件的细致程度,做的细致了,法律事实就与客观事实更加接近。法官更加看重的是案件的法律事实,社会公众更加看重的是客观事实,因此,一个案件的裁判,往往会出现法官的评判标准与社会公众的评判标准存在距离,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裁判并不认同,案件的裁判法官为此也感到十分痛苦。审判并非纯粹的技术操作,其应当根基于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司法观念也要发生转变,要按照中国的实际和群众的认知,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最大化一致性,争取法院自身的司法权威和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尽管法官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事实,但这个法律事实要在法官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化地与客观事实相接近,是客观事实基础上的法律事实,是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一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全面听取双方意见;二要全面调取证据,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调取,仔细甄别;三要依职权调查。对双方申请调查的事项和认为应当调查的事项,要及时启动法院调查权,依法调查,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尽可能地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限接近。不能机械地理解证据规则和法院调查权,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的手段和方式都要采用,决不能一味强调只要据法律事实裁判就是完成了审判任务,尽到了职责要求。当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维护法律事实。
(四)正确看待守成与创新的关系,不断增添发展的新动力。对于在实践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巩固和扩大成效。不能以创新的借口否定或不再坚持。对于一些实践证明已经陈旧落后的做法,要坚决摒弃。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更新观念,树立新的理念,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增强法院发展的新活力,推动法院事业的快速发展。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事实求实的原则,既要稳妥推进,又要大胆探索。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我们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特别是对于审判机制方面、审判管理制度上,要积极改革创新。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执行工作机制、审判公开机制等改革的调查研究,不断增强改革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增强法院工作动力。
(五)正确看待开庭与裁判的关系,切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开庭的质量如何,决定着裁判的质量高低,是裁判的基础。一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承办案件的法官要提前阅卷,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完备、争议焦点是否明朗、法律关系是否厘清、相关的法律规定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庭审提纲,必要时,在庭前要求原告或被告提交证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做好庭审是开好庭审的基础。现在,由于案件数量多,每位法官手头的案件比较多,很容易忽视庭前准备工作,一些法官只是在开庭时拿卷宗开庭。我们认为,即使时间再紧张,也要抽出一定时间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质量。二要开好庭审。法官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开好每一庭。要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展开庭审,重点在于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阶段。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要全面具体,明确举证所要证明的问题,能当庭认证的要当庭确认。对于双方陈述、辩论的焦点问题,必要时进一步追问,庭审中要充分并准确把握释明权的行使。特别重要的是,所有程序都要走完,不能留有空白。要维护开庭秩序,对于有损一方人格形象的言论及时制止,对于旁听人员也要严格法庭纪律,防止庭审无序。不能一庭下来后,经过考虑,还认为有许多事项还需要开庭审理,尽可能地把一切考虑周全,争取一庭解决问题。三要做好举证责任的分配。围绕双方争议的问题,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法律、社会认知、交易习惯等,作出合理分配。不能分配不合理,使当事人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四要依法调查。要正确理解证据规则,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把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结合起来,查明事实,即使无法查明,也要走完所有程序,不能嫌麻烦。对于案件客观事实,要穷尽一切措施查明,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高度一致。一些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该查的没查,该追问的没有追问,该走的程序没有走完。基于此形成的判决很难令当事人信服。五要合法合理判决。重点在于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认证、裁判理由的阐述,要突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形成过程和法律、法理、情理、事理的运用过程。判断的价值取向要正确,司法价值的取向、社会价值取向要正确,不能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