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
作者:董正远 秦钢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1167
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笔者认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申请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执行标的而非执行依据。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和确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同于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因为经过了较为严谨的庭审程序,裁决内容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相对较高,生效的裁判因而是具有确定的执行力。因此,申请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需要再作审查。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且时间为三十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裁判,然后案件才能进入实际的强制执行程序。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阶段,多采取听证方式审查,更具有完整的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因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执行标的而非执行依据,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的裁定才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