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融众系列案 业主终获赔偿
作者:徐高纯 发布时间:2008-03-03 浏览次数:864
本网南京讯:备受社会关注的36户业主状告南京融众房产中介公司等侵犯财产权纠纷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悉心调解,日前圆满结案。
2007年8月,南京36户业主以侵犯财产权为由,将南京融众房产中介公司及与此案相关的银行、公证处、担保公司等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融众公司在经营房产中介活动中,挪用业主购房款达600万余元,涉及36户业主。由于融众公司表示无力偿还,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
白下区法院于2007年9月对不涉及银行贷款的21户业主的案件先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另15户涉及银行贷款业主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融众公司返还业主购房款;涉案被告某银行、某担保公司、某监理公司、某公证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涉案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不承担融众公司挪用房款案的赔偿连带责任。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解,各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公证机构和中介机构均愿意共同承担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