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苏州平江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件,同居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许某与张某被法院裁定强制征收14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

1991年,许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第二年,两人就生育了一女。由于张某生理上有一定缺陷,无法进行节育手续,他们于20072月又生育一子。许某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情形,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同年5月,苏州市平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许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482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许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平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许某认为,计划生育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的,自己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张某生理缺陷导致生育了第二胎,计生局的处罚不合理。

法院合议庭审查认为,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许某生育第二个孩子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规定的7种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形,许某以张某有生理缺陷为由提出异议不足以成为其违法事实的抗辩理由。申请人平江区计生局考虑到申请人生理特殊状况和经济收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