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伐林木保护生态环境
作者:杨仕云 发布时间:2008-03-12 浏览次数:1119
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为迎接植树节的到来,积极响应全市开展植树造林活动,仅15天时间就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案,并有组织的进行公开宣判,上百名公民到庭旁听,宣判后,法官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受到了较好社会效果。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房某以承包管理的防风林影响其庄稼生长等原因为由,先后用手锯、斧头等工具盗伐村组集体所有的林木水杉树计76棵,经鉴定,立木蓄积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多名证人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关部门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严重破坏了防风林带和生态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所有权,打击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过本案慎重提示以下几点:
1、农村村民自家的家前屋后(宅地周围)栽种的树木可以自行处理。
2、凡在承包田内或其它任何地方,自己种植或原来集体种植的后自己承包的一列不得任意砍伐。
3、有些树木生长到一定年限,需要砍伐或需要更换种类的砍伐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未取得批准手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之。否则,达到一定的数量,就构成犯罪,必将受到刑罚处罚。
附: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