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法》及其两个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笔者在受理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受理在案由的确定及诉讼费收取等方面存在着操作困难,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以方便操作。

一、案由的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受理此类案件案由应定为解除同居关系。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第240条对此类案件规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目前我们使用的电子操作系统是省高院开发的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系统预设的也是《案由规定》的案由。所以我们在受理、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电子系统上只能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由立案并报结,而在卷宗材料上则手写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使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表述

形成差异。此是解除同居关系的案由存在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案由如何确定,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如按财产所有权纠纷立案由,则不能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纠纷相区分,让婚姻家庭类纠纷与一般的权属纠纷相混淆。如自立案由则不同的立案人会有不同的案由,一个法院都很难统一,在法院信息系统中也无法操作。子女抚养纠纷,可立为抚养关系纠纷,对此无大的差异。如当事人同时提出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两项诉讼请求,则案由的确定和操作会更困难。

二、诉讼费收取

1.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其收费没有明确规定。如不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作为非财产案件收费与离婚案件的收费无区别,均为50元。如一旦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在收取诉讼费上就有了差异。《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如涉案标的为一万五千元,离婚案件则比非财产案件多收50元。

2.当事人同时提起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还是离婚案件收取诉讼费目前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单独提起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因案由的难以确定,相应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也难以确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比例交纳。标的再以一万五千元为例,婚姻案件受取100元,财产案件则受610元。两者相差达6倍。

三、建议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确立案由起到了一定的规范、指导作用,但结合审判实践,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如将第240条规定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改为解除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的纠纷,再确定一个新案由,便于规范操作。

20741施行的省高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能否补充规定得再详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