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320,原告熊某和其家属将一面写有“执法如山为百姓、无私无畏好法官”的锦旗送到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感谢法官克服阻碍,使其得到应有的房屋产权。

2006年熊某与邻居任某达成协议,由熊某提供四间宅基地并办理房屋建设相关手续,任某出资建设,建好后每家两间,3个月后房屋建设完毕,由于房价上涨,且双方无书面协议,任某欲将房屋据为己有,拒绝将熊某应得房产交由熊某。两家纠纷经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20081月,熊某无奈到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其应有的房屋产权。承办法官多次来到原被告所在村进行走访,周围的村民在工作时间在市区打工,法官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调查,通过询问证人,查阅档案,最终确定了熊某与任某之间的协议,判决确定了房屋的产权,自知理亏任某对判决无异议,两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熊某两年后住上了“迟到”的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