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危险作业中未注意安全防护措施,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无论东家还是受害者,都面临着沉重打击。326,启东法院审结一起雇工胡某高额索赔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胡某于2003年起就在郁某开办的私人铝制品加工场工作,20069月,沈某投入部分资金与郁某合伙经营铝制品加工,同年1012日上午,胡某在从事铝制件加热工序时,为了观察加入氯化锌后催化及氧化情况,在没有配带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将面部暴露在反应池上方,恰遇铝水外溅,高温铝水溅到眼部,造成胡某双目盲目。胡某先后去上海等地检查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6225元。后经鉴定,胡某损伤构成三级伤残;右眼已失去角膜移植条件,左眼可试行角膜移植,但能否改善其视力尚不能确定。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胡某起诉要求两雇主共同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

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雇佣关系成立,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多年从事铝制品加工的熟练工人,在明知该项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情况下,工作中仍未配带安全防护用具,未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操作而引发事故受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雇主郁某、沈某连带赔偿原告胡某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