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铝水外溅致双目失明 雇工索赔七十万
作者:焦长宝 发布时间:2008-03-27 浏览次数:1139
本网南通讯:在危险作业中未注意安全防护措施,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无论东家还是受害者,都面临着沉重打击。
胡某于2003年起就在郁某开办的私人铝制品加工场工作,2006年9月,沈某投入部分资金与郁某合伙经营铝制品加工,同年
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雇佣关系成立,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多年从事铝制品加工的熟练工人,在明知该项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情况下,工作中仍未配带安全防护用具,未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操作而引发事故受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雇主郁某、沈某连带赔偿原告胡某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