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育幼是美德 不尽义务法不容
作者:罗德俊 发布时间:2008-03-28 浏览次数:1119
本网淮安讯:原告郑某因其子文某不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于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文某给付生活、医疗等费用。其子文某则以原告郑某有经济能力能维持生活、治病以及乱化钱为由而拒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子女不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其子文某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即每年给付郑某日常生活费用每月100元,生活口粮每月
原告郑某与其妻共生育一女二子,现均已成家。郑某与文某关系一直不睦,婆媳关系僵化。郑某老伴病逝后,生活困难,除文某外出打工外,其他子女均履行赡养义务。2007年秋,郑某生病住院,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二子女尽力所为,但仍不能解决问题。郑某随即向在外打工的文某索要,文某以无钱拒付,后经村镇干部调解无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所判款项,并将款物送到郑某手中,郑某感动地说:“法律虽无情,但比骨肉亲,和谐社会需依法,养老育幼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