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一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某骑自行车在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而吴某却以工伤事故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宣传法律并进行调解,被告某公司赔偿了原告吴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000余元。

原告吴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多年,200710月一天晚上,原告吴某上完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受伤,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因王某孤身一人,家庭条件较差,暂时难以支付原告吴某的各项损失,原告吴某根据律师的提议,即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而公司却以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吴某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交通事故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也可以工伤事故要求所在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如所在单位以工伤事故赔偿职工损失后,依法有向交通事故侵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听完法官的宣传,被告某公司愉快地接受了调解并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