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要件上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08-04-03 浏览次数:1685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打着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以规避法律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次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并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单位犯罪是一种法定犯。也就是说只有在分则中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才可以认为是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是有范围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如传统的自然犯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等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认定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单位犯罪是单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二是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三是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四是单位犯罪的实施者是作为单位整体构成要素的单位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而仅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的角度去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是不够的,区别这两个犯罪,可以从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
首先,在主体方面,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无论是何种单位,都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个人不同。任何一个犯罪只要排除了单位犯罪的可能性,那就属于是自然人犯罪。这就要看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是否属于单位的成员或者代理人。如果不属于单位的成员或者代理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归罪于单位,该单位自然也就构不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是为了某单位的利益,也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属于单位的成员或者代理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有可能归罪于单位,该单位自然也就可能构成犯罪,当然,其前提是该自然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并且是为单位利益。否则,即使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属于单位的成员或者代理人,但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为了单位利益,也就并非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需要明确的是,尽管代理人不属于单位的内部成员,但他是以被代理单位的名义,为该单位利益而实施代理行为的,因此,根据代理人的行为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单位犯罪的其他要件,也就构成单位犯罪。
其次,在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罪过是在单位意志下产生的,展现出来的是单位利益;而自然人犯罪是个人意志支配下出现的罪过,其犯罪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其个人。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有部分行为人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区别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是单位犯罪中很重要的内容。单位意志一般表现为单位决策机关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对公司行为有决策权的人的意志也是单位意志。这种意志虽然有时在形式上表现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意志,但由于负责人在单位中处于决定性地位,他们的意志已经上升为单位整体的意志。虽然一些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和行为时夹杂着一些自己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只要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为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并且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有人认为,单位事后追认的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此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以罪过的存在为前提,但罪过指的是行为当时的心理态度,行为后的心理态度不能成为罪过。所谓单位事后追认,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后的心理态度,这不能成为罪过。因此,如果事先没有得到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的批准或者同意,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因为,此时欠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由于欠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这个要件,也就短少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这个要件,所以此时不构成单位犯罪,而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上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最后,在客观方面。单位犯罪的行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单位整体行为,代表的是单位;而自然人犯罪是个人意志下的产物,是个人行为的体现。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成员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实施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单位犯罪行为。行为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犯罪行为归属于单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
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虽然都是由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实现的,但是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整体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的行为经一定的结合方式组成的整体性行为。
而在自然人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