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国标使用材料 诉讼工程余款被驳回
作者:王敏 秦国渠 发布时间:2008-04-18 浏览次数:1141
本网徐州讯:按国家标准签订普通加工承揽合同,由于未达到相关规定,被告拒绝支付下欠工程款,正是由于原告提供的加工合同导致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原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作、安装,所购买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原告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作业标准进行施工管理;如原告设计、制作及所用材料不合格、施工致使房屋漏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损失由原告全部承担,且被告可拒绝支付费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就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作出规定即广告牌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之间应采用专用预埋件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施工工程是用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辩称当地施工同类工程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因通常都是这样施工,就没仔细看合同,没想到被告竟然是按国家标准和其签订的合同。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所使用的材料经检验也不合格,原告违反了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部分价款,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