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追薪难”的法律救济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12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官司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但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却收效不大,致使许多农民工认为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拿到自己的血汗钱,这其中原因不得不引人深思。
一、农民工通过诉讼途径追薪难的原因分析
1、诉讼主体的不确定。建筑领域中各种层层转包的不规范行为,使农民工不知道应找谁要工资,而没有明确的被告,必然导致农民工在进行诉讼时所面临的困惑。《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是终局程序,而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又是实行二审终审制,这样会使案件拖得旷日持久,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既增加农民工的花费,也增加了用人单位花费和人力,又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
2、农民工举证难。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多数是经亲友、同乡、熟人介绍的,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之间基本不会签订用工合同,在雇主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凭据前,一般情况下对雇主的欠薪行为只能忍而让之。农民工一无用工合同、二无欠薪依据,只能依靠人证诉至法院,而这些证人一般肯到庭的寥寥无几,能到庭作证的基本是民工的亲友、工友,这种有利害关系的证言在法律上的效力又不足,所以举证成了农民工诉讼的障碍,农民工常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3、诉讼成本与农民工的承受能力。诉讼至法院的农民工工资纠纷案,要么欠薪主体不确定,要么没有欠薪凭据,要么欠薪主体因欠债较多而下落不明,处于诉讼中的农民工常不得不放弃远行打工来等待开庭与判决。因工资无着落生活困难而选择诉讼的农民工,一方面要预交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另一方面等待审判期间因误工或与雇主解除劳务合同,导致收入减少,还要支付证人到庭作证的工资,而且最终能否完全追回欠薪还是个未知数,这些诉讼上的经济负担和风险往往使民工对诉讼望而却步。
4、执法机关的执法不力和执法不能,难以为农民工维权。在依法为农民工追索欠薪方面,由于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欠薪问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时显得较为困难,因而导致执法不力。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成本,另一方面又不能得到相对的权限,而且还往往牵涉到拖欠工程款的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不少地方政府不肯真正化大力气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而执法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较大的制约。
即使法院判决支持农民工的诉讼请求,但不外乎还有少数雇主因亏损无力付薪或出于不良动机不愿付薪而逃走,致使法院执行难度增大,农民工往往等到最后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二、“农民工追薪难”问题的法律救济
1、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所谓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与程序有关的权利。因此,有必要赋予农民工程序选择权。即农民工可以选择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不必进行仲裁。由于诉讼程序有二审终审制的保障,直接选择诉讼程序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这样,既可以简便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缩短了诉讼周期,加快了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有效地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2、责任主体选择权。在建筑市场管理较混乱,司法实践认定责任主体的处理尺度难以一致,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使农民工明白具体的清欠工资责任方,由农民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主体。
3、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针对农民工工资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的特点,在简易程序之下设立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以降低诉讼成本、抑制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从而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程序的合法是为了保证获得结果的正义。但鉴于农民工举证能力的薄弱,如果法律程序设计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不够宽容,那么,在农民工与包工头和国家机关三者的博“”奕中,给农民工是更大的伤害。故应根据案情及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尽可能地避免因农民工力量的孱弱而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导致败诉的不公正现象。
5、健全司法援助制度。农民工在异地进行仲裁或诉讼,可能会生活无着,使维权落空。减少农民工在异地维权难以所面临的周折,解决农民工在住所地法院诉讼不便和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拉近农民工与其他从业人员之间的距离,才能使农民工真正得到国家法律的救济。
6、加大法律制裁力度。通过立法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全国范围建立建筑企业企业网络监管系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款的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进行相应限制与处罚;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遏制和制裁政府的短期行为,减少政府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发展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出面和建筑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追讨工资,减少和避免因农民工盲目进入建筑企业务工而被拖欠工资现象发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