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当事人到法院索要一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现象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法律文书因为只是一个“效力待定”的“法律”文书,无论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还是与案件有联系的政府职能部门,仅凭当事人所持的法律文书,都根本无法判断该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只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对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与此相关的政府机关以及社会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方面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索要生效证明难以答复办理或在出具生效证明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针对这种现象,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思考其成因及对策,以更好地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规范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1、当事人索要生效证明的法律文书种类

19911024,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离婚案件判决生效的证明问题作出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通知只就一审离婚判决问题规定了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生效证明书。然而,经调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索要生效证明的法律文书种类多样,包括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等。

2、当事人索要生效证明的用途

1)启动司法程序,包括再次起诉、申请再审以及申请执行等。当事人到法院索要一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立案起诉、申请执行等有关司法事务。我国法律在当事人的诉权和执行时效上有一些限制性规定,超过期限法院将不予立案或执行。因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成为法院立案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关键。然而,尽管法律文书上注明日期,但实际上有的是院长签发日期,有的是合议庭讨论日期,有的是打印日期,根本不能说明法律文书从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索要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明确生效日期以启动司法程序。

2)办理行政事务。当事人在自觉履行一审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诸如婚姻登记机关、户籍管理机关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比如,离婚的当事人到民政部门进行再婚登记、房屋纠纷当事人办理产权证明、车辆买卖纠纷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等。因为一审裁判上诉后还存在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仅凭当事人所持的一审法律文书,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二、当事人索要一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成因

1、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的需要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时间标志。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将对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与此相关政府机关以及社会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间、有关政府机关、公民个人都以各自的理解来确定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偏差。随着司法活动内容的扩展,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向法院索要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维护财产权利。在有给付内容的财产案件中,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正确计算自己因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避免因双方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不同而计算出来的财产损失不一致。

2)维护人身权利。对于法院准予离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得知法律文书何时正式生效的前提下,可以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决定何时再婚,避免重婚;相互监督对方的再婚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正确、适时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准确地得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正确计算出应于何时申请执行,以及行使其他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2、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办理登记手续

因一审裁判上诉后还存在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一审法律文书“效力待定”,当事人仅凭一审法律文书不能充分满足准予登记的条件。过去大多数的登记机关对此审查不严,出现了当事人持未生效或无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有关事务而发生差错的事例。针对这一情况,登记机关严格审查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导致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向法院索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三、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困境

1、法律依据不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在判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何时生效时的标准及方法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法官以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间为基数向后推延十五天或更长一些的送达时间,最终确定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有的法官简单询问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及对方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根据法律文书的类型确定生效与否,这种混乱的局面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内容单一,法官释明权缺失。生效证明书上仅仅标明生效时间,并未涉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不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程序简陋,内部审核程序匮乏。生效证明书仅由承办法官填写,无须加盖院印,缺乏内部审核程序。

四、建议及对策

1、确立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地位。明确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程序意义及实体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尊严,避免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起诉案件和申请执行时出现错误,而且有利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法律文书的效力,建议法院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确定法院出具生效证明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因各当事人收到民事裁判文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生效日期又是按后收到的当事人的签收日期来确定的,因此,在民事裁判文书不是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当事人自己是无法知道生效日期的,只有法院才知道。权利人可能会来法院询问生效日期,义务人不一定会主动来询问,如果法院不主动通知当事人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就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正确行使,也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生效证明书,并在证明书上载明当事人与此相关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明确范围、形式及程序。对确属各类法定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必须掌握的法律文书生效情况,可由一审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在形式上可由一审法院办公室统一制作《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列明生效文书的名称、案号、原被告姓名、生效时间、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及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由法官助理填写,主审法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法院公章,统一由办公室编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