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伪造、涂改授权委托书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也极易引发新的纠纷,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伪造、涂改授权委托书的主要表现

1、伪造授权委托,虚构纠纷。张某驾车将王某撞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后张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张某伪造王某的授权委托,由翟某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法院在向王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了真相。

2、伪造授权委托,拖延诉讼。秦某因家中建房,欠某公司钢材款,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支付货款,其妻段某承担连带责任。秦某持其妻段某的委托书参加了诉讼,并与钢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到期后,秦某未能履行义务,钢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段某在执行中提出,她没有委托其夫参加诉讼。经笔迹辨认,发现委托书上段某的签字确系伪造。该案已按审判程序未结束处理,再次开庭判决。

3、涂改授权委托书,扩大授权范围。原告李某因与张某相邻纠纷,委托基层法律工作者田某参加诉讼。田某因与张某关系较好,便在田某自书、张某签字的委托书上增加了代理权限,与张某进行了调解。法院在向李某送达调解书时,李某对调解方案不满,并提出从未委托田某进行调解。后田某承认涂改了授权委托书。

4、伪造授权委托,冒领案款。朱某因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朱父、朱母、朱妻、朱子共同委托一名律师,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经审理,法院判决肇事者向四原告赔偿各项费用35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朱妻持其他三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前来法院领取案款。在办理案款发还手续过程中,朱妻不经意中提到,朱某的死亡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朱父、朱母长期居住在新疆,身体不好,为了避免刺激老人,一直未敢将朱某的死讯告诉老人。承办法官立即提高了警觉,在连续的追问下,朱妻承认了诉讼及执行程序中有关朱父、朱母的委托书均是伪造的。后两位老人重新作了公证委托,对朱妻的代理权限进行了追认。

二、对策建议

1、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程序,均需对授权委托书,尤其是被委托人为公民的委托书进行认真审查,主动与委托人进行联系,必要时向委托人发送授权确认函,核对授权内容。对于外地当事人的委托,应要求在庭审前提供基层组织或公证机构的鉴证。

2、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尽可能地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能简单地由被委托人代收。

3、在发还案款时,原则上不向受委托人发还现金,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案款汇至权利人个人存款账号。对于外地当事人,也可委托当地法院发还案款。对于多个权利人共同领取一笔案款的,应要求全体当事人到场,当面书写委托书。

4、加大伪造、涂改授权委托书行为的处罚。伪造、涂改授权委托书是一种妨害诉讼的行为,应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有效遏制此种不良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