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海安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海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对该县某化工厂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该化工厂因为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废气超标排放,被要求限期治理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某化工厂是海安县里下河地区一家专业生产三氯化铝的小型化工企业,共有职工15人,10条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为每年2100吨三氯化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化工企业的生产废物与废气排放都有严格的程序与要求,该企业也于2004年年底通过了南通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验收。按照该厂常规环保措施,生产三氯化铝的含氯尾气应当要通过三级氢氧化钠片碱吸收塔吸收处理后,再通过25高的排气筒进行排放。2007119,海安环保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该企业共有4条生产线正在生产,而生产所排放的含氯尾气虽经过三级吸收,但并未加氢氧化钠片碱,后经海安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企业氯气排放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要求。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塑料袋露天堆放,也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海安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