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个“环保庭”两个月零诉讼引发追问?环保公益诉讼,缘何无人登场
作者:转载《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08-07-04 浏览次数:3600
截至
“让环保组织有公益诉权,环保界已呼吁了多年。无锡将公益环保诉讼的大门向环保组织打开,给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带了个好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当时如此评价。他的判断代表了学界的预期。
学界的预期并非没有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褚红军
然而近2个月来,没有一起公益诉讼,到底为何?
表面看,是公民的公益诉讼观念薄弱。“两个月来受理了41件非诉环保行政执行案件表明,现实中企业排污超标现象仍然存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向记者分析,“但公益诉讼的缺失,暴露的是这样一个现象??有可能该企业的排污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这时候,还没有一个公民或者组织愿意站出来,打一场轰轰烈烈的公益诉讼。”另外,大多数企业和公民,往往只看到环境污染对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害,但对生态的破坏,很少有人愿意站出来起诉,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追踪下去,从公民公益诉讼意识淡薄中窥见的,还有我国目前的立法空白。赵建聪对记者说,事实上,我国学者经过多年的探讨,已经充分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务院在
立法的空白带来另一个现实问题??环保公益诉讼面临的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无锡中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说,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一般也难以承受高额取证费用,公益诉讼也存在原告败诉的可能,由谁负担公益诉讼的成本,是个现实问题!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困惑着法官审判??在我国,大部分鉴定和检测机构存在于行政部门之中,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它们本身有可能是当事人,对于它们作出的检测和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对待?
如何走出环保公益诉讼无人登场的尴尬?记者走访了我省一些法学家。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在任何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环境遭受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应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我国立法还应明确公益团体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充当原告,鼓励公民通过公益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方明说,“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团体普遍享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它的优点在于可以集中分散的资源以争取个体力量无法争取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对环保庭近2个月“零公益诉讼”的现状,褚红军的看法是:“依靠司法手段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必要选择。我们在全省率先提供了环保公益诉讼的平台,就是要在环境保护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之外,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司法救济。风物长宜放眼量,目前现实中的‘无人登场’,恰恰是推动此项立法的加速器。法律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而率先破题时遭遇现实窘境,必将率先促使法律的尽快完善,这是一个规律。”(本报记者 苏法宣、沈峥嵘)
(20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