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率不唯快?群众满意是司法最大的效率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8-07-07 浏览次数:1246
自从世纪初人民法院把“公正与效率”作为审判工作主题以来,司法的“公正效率”成为检验各级法院、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尺。但在追求司法公正效率的过程中,我们务必要做到两手硬、一起抓,不可偏颇。不能因为只求公正而丢掉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也不能因为单面追求效率而无视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如果丢失了实体公正,那所有的效率都将是无用功,毫无意义,只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破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说实体公正是司法正义的彼岸,那程序公正就是到达彼岸的桥梁,没有桥梁或者企图凌空跨越桥梁,就有半途坠落的风险,最终到达不了正义的彼岸。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多元化、复杂化,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日益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诉讼爆炸”,人民法院不断面临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相矛盾的局面,这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尤其基层法院更显突出。基层法院承载法院系统80%以上的审判工作任务,但案多人少、经费短缺的矛盾始终未能有效缓解。面对越来越重的审判任务,面对上级越来越严苛、细化的工作考评,除了让审判人员加班加点,唯有内部挖掘、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快审、快结、快执”一直是许多法院对办案法官的明确要求。
然而,司法效率绝不唯快。这是因为,效率不等同于速度。在“公正效率”工作主题中,“公正”始终处于首要的位置,离开公正谈效率,高速的效率将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欲速而不达。失去公正的效率背离了司法的本来面目??正义,不但毫无意义,而且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伤害到司法的公信与权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最终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司法实践中,只求结案、不求事了;只想结案了事,而非案结事了,非但不会带来服判息诉,反而导致上诉、信访,效率无从谈起,这都是要力求避免的。
司法效率不唯快,还因为讲究效率的同时绝不能忽视、省却必要的司法程序。程序权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一项至关重要的诉讼权利,程序的缺漏或不公非但会侵害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还往往带来实体的不公;实体的不公往往是由于程序的不公所引致。如果说实体的公正犹如新鲜而流畅的血液让人充满活力,并信心百倍地奔向正义的彼岸,那么程序的公正犹如储存、输送血液的动脉血管,饱满而富有弹性,离开了程序的血管或程序的血管干瘪枯萎堵塞,则实体的血液当然无法顺畅奔流,无法运送正义通往法治的成功彼岸,两者须臾不可分离。
司法效率不唯快,还因为司法到底有没有效率,到底是不是高效,不仅仅是看办案的自然进度,更要看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最终是由人民群众说了算,最终要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去衡量。司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与评判,自觉接受社会的评价,是司法为民的本旨决定与需要。群众满意是司法工作政绩的最终评定标准,案件审理、执行快是快了,看上去“效率”是上去了,但如果裁判结果有失公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快中出乱,或忙中出错,或好心办了坏事,人民群众仍然会不满意不答应。可见,群众满意才是司法最大的效率。司法工作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不忘人民利益,不忘人民群众,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当是司法工作者必须牢记的座右铭。唯此,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希望新要求新期待,才能真正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