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个环保法庭为何遭遇“零公益诉讼”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07-08 浏览次数:3456
涉及成本管辖授权鉴定多重法律障碍 相关部门认识不统一立法存有空白
导读
成立两个月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受理的案件,没有一起是环保公益诉讼。这与两个月前的预期反差太大???
没有一起公益诉讼,到底为何?记者调查发现,从表面看,是公民的公益诉讼观念薄弱。然而深究下去,却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空白。而立法空白带来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环保公益诉讼面临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
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两个月来,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是“零”。
这一令人吃惊的消息,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今天向记者透露的。这个数字,与成立之初社会的深度关注、各界民众乃至官员的热切期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时,曾有一些权威专家特意联系无锡中院相关部门,表示了对法院明确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支持和对公益诉讼的预期。
法院初衷
开辟新路改变环保消极执法
据记者了解,环保法庭成立之初的轰动点之一是“大大扩展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但包括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而且纳入了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此外,环保法庭对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也规定得非常明确:凡是无锡市中院辖区内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居民居住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公益诉讼,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都纳入了受理范围。
“我们支持公益诉讼的初衷,是想改变某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在排污费、地方税源等问题上态度不一致,造成消极执法、处理处罚不根治的问题,并据此确立了诉讼原告的主体。”分管该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对记者坦言,“我们是想明确一条新路,想通过司法手段,改变传统的依赖行政执法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单一格局,推进环境保护问题的司法保护力度。”
“零诉讼”背后
立法空白认识不一成本高昂
那么,如何解释“零诉讼”现象?
“从表面上看,没有人来打官司,似乎是因为公益诉讼观念淡薄,没有人来‘管闲事’,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打一场轰轰烈烈的公益诉讼。但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赵建聪对记者说。
“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是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之一。”赵建聪透露,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目前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
“在实践中,光操作问题就出现了很多麻烦。”据他透露,在不久前的有关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仅涉及到管辖的问题,就有着很多争议。“很多水环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行政管辖区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问题,就涉及到安徽、浙江、江苏三省,无锡区域的太湖水质问题,涉及到了常州、无锡、苏州、湖州等等多个地市,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方面都有很多问题。即使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线,如在一个流域内通过指定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审理,也同样面临着审判力量不足、取证不及时、管辖范围过大的问题。”
据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法官分析,还有一个可能是,企业的排污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另外,目前对水环境污染等直接损害自然人的损害程度,还缺乏一些科学的根据。
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引发无锡市百万居民饮用水危机。“蓝藻究竟会给个体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用专业技术和装备检测、举证的能力,目前又没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这些都给司法认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造成了极大难度。”这位法官说。
据介绍,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问题还是很多:是不是就把侵权损害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原告,还是支付给广大受环境损害的群众?公益诉讼涉及到的还有法律后果的问题,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益诉讼组织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员费用,怎么计算?
据了解,去年12月国内第一起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中,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起诉位于安顺地区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要求停止排污侵害。“在该起案件中,也仅仅停留在了‘停止侵权’的层面上,并没有涉及到损害赔偿。目前国内也没有先例,所以很难预料一起公益诉讼的赔偿问题。”赵建聪对此评价道。
出路何在
下达环保禁令赋予个人起诉资格
“与知识产权审判比较,环保审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很不成熟。”赵建聪说,“在商标侵权中,法院可以直接以民事禁令的方式,责令侵权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但还没有直接命令企业停止排污的司法实践,我们接下来可以考虑尝试使用。”
但他也表示,法院使用环保民事禁令的压力比较大,可能直接面临工厂停产、工人下岗的问题。在适用上,要得到上级法院和人大以及地方政府的认可和理解。
记者今天采访的一位专家认为,没有明确公民个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是导致“零公益诉讼”现象出现的原因。记者就此向赵建聪求证,他表示,之所以没有给予个人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可能存在个人滥诉以及当前法院面临的繁重审判压力。但他认为,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予以明确和完善。
还有人说,环保公益诉讼就是一张“画饼”。赵建聪对此予以了否定。“虽然开始时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据他透露,无锡全市法院受理了包括违法排污处罚、拆除影响环境生态的厂房、设备等非法建设的非诉执行案件等共计97件。
“现实中‘无人登场’,并不能否定其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一旦有公益诉讼案件发生,我们将努力办好。”赵建聪说。
本报无锡
编辑手记
事实上,我国学者经过多年的探讨,已经充分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上,立法尚存空白,至今还有较多的争议,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依靠司法手段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必要选择。“风物长宜放眼量”,目前现实中的“无人登场”,也许恰恰正是推动立法的加速器。我们可以预期,江苏首个环保法庭遭遇的现实窘境,将成为促进法律尽快完善的一个动力。
(200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