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作者:尹虹霞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1156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活动。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日趋扩大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大量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纷纷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成为行政审判庭一项十分繁重而重要的内容。鉴于此,本文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问题谈几点认识,以供大家参考。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方式和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审查。人民法院在对非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也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的法律原则。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形式上的审查和实质上的审查两大部分,而审查的具体内容则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
(一)形式上的审查。形式上的审查就是人民法院依据合法性原则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从申请主体、申请时效、申请材料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这是决定是否受理行政主体执行申请的首要步骤,也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前提。
1、对申请主体资格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第二、审查申请人是否为非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其他行政主体不享有这一权利;第三、审查行政主体是否为合格的申请主体,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2、对申请时效的审查,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第二、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行政主体如果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3、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对行政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申请执行书的审查,申请执行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的依据、执行的具体内容等方面;二是行政法律文书的审查,不论是哪一类的行政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要审查是否包含了主体、事实与证据、法律依据、处理结果、救济方法、公章和作出时间这六大要素。在行政法律文书明确具备了这六大要素的前提下,才可认定该行政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三是其他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证明相对人违法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文本等。
(二)实质上的审查。实质上的审查,即审查行政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审查。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申请的被执行人应当是同一的。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这一法律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来承担,他人不能替代。
2、执行财产标的归属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往往都是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只能对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能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3、被执行内容真实性的审查。这不仅要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是否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还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确认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客观真实。因为相对人行为的违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之间并不必然是对应关系。
4、被执行行为程序合法性审查。即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惩罚是否适用了属于法定的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个步骤;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违反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
5、被执行行为是否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审查。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都是行政主体通过形式上的合法来掩盖实质上的非法,表现为执法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没有适用任何行政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有遗漏,而遗漏的又恰恰是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而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却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等。
二、审查后的处置
1、准予执行。经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行政主体的申请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2、不予执行。如果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3、中止执行。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即:执行主体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4、执行终结。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执行,如据以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作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死亡或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等,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