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专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胡锦涛总书记“三个至上”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导,努力推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抓好各项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才支持,但应当清醒的看到,法官队伍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面对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新的形势,法官队伍建设要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从观念上、体制上、政策上、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1、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实践三个至上重要思想的体现,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体现。党的十七大对审判机关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促进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保护经济发展成果,在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官队伍。

2、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法官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审判队伍管理模式、完善审判制度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必须接受统一的专业化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3、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审判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和审判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任务和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

二、完善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

1、建立法官从业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审判体制的原因,审判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审判机关上下级之间只是业务指导关系,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对审判机关的人事权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在进人、录用、班子配备等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如:98年以前审判机关大量工勤人员的流入等。虽然上级审判机关在进人审批上也有严格规定,但仍然是地方享有绝对权,上报、审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官走专业化道路建设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法官入口关,严格进人程序。要成为法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法官法的要求。法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经省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合格,此外还要经过审判机关的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选配审判机关领导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的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从而使法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工作目标,完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法,增强审判培训工作的实际效能。认真落实省市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法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法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支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法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法官参加外语等级考试。审判培训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业务骨干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对专家型人才、专门型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紧要任务来抓,省市级以上审判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养计划,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点滚动式培养。在业务骨干的培训方面,对刚招录的年轻的法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使他们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增强实践经验;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老法官,要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增强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他们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

此外,全面推行法官个人责任制,加强对独任法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从而突出法官的办案地位,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3、建立法官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审判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根据各项审判职能的特点,分类管理审判人员,突出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正规化,实行竞争上岗,形成审判队伍的自我优化机制,这是审判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审判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专业性强,根据我国审判职能的特点,应当把审判人员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法官,法官助理(包括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行政司法管理人员和司法警察。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从而提高审判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三、完善保障和监督机制,为提升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提供基础

1、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理案件的干预。保障法官依法享有的特殊职权。二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完善法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法官福利待遇、工资与法官等级相配套。同时,上级审判机关要和地方财政协调,保障审判机关的办案经费和物质装备,批准后的财政预算,建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划拔。四是在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方面,应为法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设立法官伤害基金、法官徇职抚恤金及一次性补贴等(法官因公伤害医药费应由单位或财政全额承担),因公死亡,应有一次性家属补贴。

2、完善法官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法官内外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监督;其次,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包括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最后,要拓宽接受对外监督的渠道,审务公开,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健全审判机关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增强法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第五,加大查处法官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法官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