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合法地拥有管辖权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据统计,戚区法院2003-2007年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案件为5.6%90%以上被裁定驳回,有相当一部分属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对此,戚区法院就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的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特点

1、在异议主体上,被告方为外地当事人的案件比例相对较高。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方为法人或组织,特别是外地公司常常提起管辖权异议。

2、在异议类型上,合同纠纷比例相对较高。合同纠纷占全部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93.4%,由于合同纠纷可能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并且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构成了积极的管辖权冲突。在合同纠纷中,定作合同、借款等合同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较多。

3、在异议处理结果上,管辖权异议绝大部分被法院裁定驳回。大量被驳回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管辖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滥用手中的管辖异议权。

二、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

尽管我国在政治制度上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各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同样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判决结果应大致相同或完全相同,理论上看案件管辖权问题对案件的审理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但实践中,在很多经济纠纷案件中,一些被告为拖延诉讼、甚至逃避债务,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原因是:

1、为了节约己方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到不同的地方起诉、应诉,所花费的成本是不同的,主要是差旅费、取证费用以及证人出庭的费用等。在我国,由于诉讼中的花费一般很难要求败诉方当事人真正负担,当事人就想方设法使案件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以节约自己诉讼的费用。这个理由也是当事人争管辖权的最正当的理由。

2、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拖延诉讼时间的战术。在通常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一般比被告更希望早日结案,以实现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保护。而被告则相反,希望尽量推迟履行义务的时间,或者利用这一段时间获得喘息的机会甚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由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必提出什么证据、也不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因此,意图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就在管辖权异议上做文章。

3、为了取得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法院的人、财、物全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不可避免。少数法院将审判工作理解成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或者因为地域关系,照顾本地区的熟人朋友等。另外当地的党委、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利益对法院提出要求,干预审判。鉴于此种情况的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使自己在即将进行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得到某种关照,往往愿意选择本地法院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

三、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情形

1、被告在管辖异议书中不提任何具体的异议理由,仅以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2、被告在管辖异议书中虽有具体的事实理由,但不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的事实。

3、针对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被告故意只提其中一种情况人民法院才可以管辖,以偏概全。

4、被告故意玩文字游戏,曲解合同文义,意图使协议约定管辖失其效力。

四、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立案审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原告起诉时应就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提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审查立案时,除从形式上审查有无明确的被告和被告住所地外,应进一步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有无关联,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二)建立完善的管辖权异议制度,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都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并且可以上诉,不受限制的权利容易引发滥用,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管辖异议权的滥用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

1、规定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应当提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仅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不提供事实理由,或虽提出事实理由但不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得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对于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必须穷尽受诉人民法院对几种情况均无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仅以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提起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得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2、规定原告对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享有的程序救济。应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原告送达被告的管辖异议书,原告可对此进行举证或抗辩,人民法院应充分予以考虑。同时,针对仅凭书面审理无法作出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组织当事人双方到庭进行简易程序的审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裁决。

3、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后,其享有的答辩及举证期限应当中止。若其管辖异议被驳回,其答辩、举证期限应继续计算而非重新计算。

4、建立规制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惩罚制度。(1)损害赔偿。对滥用管辖异议权,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财、物损失的,可以运用一般侵权责任原理要求权利滥用人负担损害赔偿之责。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材料费、律师费等。(2)罚金。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直接予以经济制裁,是对之进行规制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具体方法可以比照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三)法院自身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1、对本、异地当事人一视同仁,打消当事人顾虑。法院应当对本、异地当事人一视同仁,帮助本地企业建立诚信形象,这才是为本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长远之策。

2、杜绝争抢、推诿管辖权的现象。彻底解决法院的经费问题,使法院的”“不再取决于诉讼费收取的多寡。

3、统一标准,准确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除当事人间有合法有效的管辖权协议以外,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为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规定的精神,只有在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情况下才依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在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形,履行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