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不能脱离基本国情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认识和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就必须首先要认清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牢固树立党性意识,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法院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法院工作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一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现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因此,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必须充分关注民生,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和基本保障作为法院工作的常态,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宪法确定的我国的治国方略。因此,我们应当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法治意识,在法院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顾开龙 黄玉宝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只有立足我国国情,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发展,离开党的领导,脱离基本国情,将一事无成。从国情出发,就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特征出发,从现阶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法治观念和司法需求出发,以三个至上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去谋划和开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真正坚持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此,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公正,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其次是要坚持司法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坚持便民、利民服务,视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第三是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只有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才能得到实现。最后,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和措施都必须从实际出发,要适合中国国情。不论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司法审判方式和裁判结果,都应当立足国情,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和认同。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脱离我国国情,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将寸步难行,司法权威亦将难以树立。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杨哲勇

树立国情意识  践行司法为民

树立国情意识,要求我们必须自觉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党的意志和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必须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领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保证,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效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树立国情意识,要求我们必须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事业的人民性,要求我们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起群众利益至上的理念,培养起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自觉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并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树立国情意识,要求我们必须健全和完善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民情、全面了解民意、及时解决民忧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制度和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了解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待,适时调整工作方案,自觉改进自身工作,积极回应群众需求,不断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赢得群众的认同和满意。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林操场

要从社情民意中认识和把握国情

首先,社情民意是中国国情的社会载体。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转型、改革开放等都是我们的现实国情,但是对于审判人员而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需要对丰富多彩的社情民意有深刻洞察和理性判断。从社情民意中阅读宏大国情,通过把社情民意引用到司法裁判中实现对中国国情的呼应,体现了审判人员的司法技巧,更体现了生活智慧。

其次,社情民意是审判案件的重要参考。司法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特别是涉及家庭、邻里纠纷的熟人之间的民事案件,对于老百姓来说有自己的地方性知识标准,如果局限于司法的专业性标准,其判断结论很可能得不到群众的认同,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人情,可能也不会对法院心存感激。不过,社情民意参考功能的准确发挥需要严谨的识别和判断程序来保障,辨别良莠,把真正体现社会良知的社情民意引入司法活动。

第三,社情民意的获得需要走群众路线。审判人员要改变审判作风,要方便群众诉讼,到田间地头、到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了解社情民意的来龙去脉、价值取向。对一些历史累积性的民事矛盾,更需要审判人员到矛盾发生地探究矛盾根源以及风俗习惯、社情民意对该矛盾的基本认识和评价。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基奎

 

 

   

(200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