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法院通过对今年以来受理的执行案件分析发现,有22%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直接导致执行案件数量增长迅猛,说明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偏低,案结事不了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该院经过认真分析,得出调解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的原因,并提出提高自动履行率的对策。

一、自动履行率不高原因

一是义务人本无履行意思。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义务人为应付权利人和法院而答应调解,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主动履行或躲避履行。此种情况多发生在义务人为自然人身上,尤其民间借贷等类型案件自动履行率更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法官对调解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该院分析发现,个别法官片面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是案结事了,且没有上诉后被改判、发回的风险,因此把调解结案作为办案的最终目标,有时甚至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在此情况下义务人不愿按期自动履行。

三是部分案件诉讼保全措施不到位。一方面,由于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力导致保全义务人的财产,查找义务人的财产只是敷衍了事,保全工作做得不到位,如查封义务人的车辆只是到车辆管理所查封车辆底册,而没能对车辆进行实际扣押;另一方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审判法官与执行人员沟通不及时,致使审执脱节,诉讼保全未发挥应有作用。

四是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案件质量效率指标考核时,只强调了案件的调解率,未对案件调解后自动履行情况作出明确要求,导致部分调解案件质量不高,案结事不了。

二、提高自动履行率的对策

一是强化法治和诚信宣传。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明确告知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权利人在索赔金额大幅让步时,劝导义务人当庭给付。同时,加强诚信宣传,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讲诚信的后果。

二是强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在保全阶段努力查找义务人财产,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有效控制,促其自动履行义务。若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也可为案件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尝试动员义务人的近亲属或朋友为担保人,为调解后自动履行加上“保险”。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人民调解员来自各个阶层,社会关系基础较好。案件调解中可选择双方当事人都较为熟悉的人民调解员,由其出面做说服教育工作,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

四是完善质量效率指标考核办法。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作为法官审判业绩考核的内容,把兑现率作为检验调解效果与质量的标准,并严格奖惩。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义务人进行处罚,让其不讲诚信付出代价,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人,震慑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