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梦阳: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认识与把握
作者:葛梦阳 发布时间:2008-09-17 浏览次数:3327
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作为一种共同的司法理念,已经在我国审判工作指导思想中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新时期人民法院如何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开展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理念,也应成为每一个人民法官的首要思考。下面我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含义与思想发展沿革、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面临的实际矛盾以及审判工作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思路与对策等三个方面作一粗浅探讨,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院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含义及思想发展沿革
1、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含义。
所谓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就是法官办案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要有利于国家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它要求办案的结果要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所谓社会效果就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树立和彰显法律的权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倡导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尊崇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构建弘扬法治、正气、正义、诚信的社会环境,提高公众的道德水平,促进公平正义。
2、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审判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律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良好的裁判即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完美的社会效果。所以,一个案件,不仅要在法律上做到程序公正,实体正确,实现法的精神和目标,案件处理的结果还要有利于维护和稳定大局,有利于建立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有利于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这样就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审判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思想的发展沿革。
(1)侧重追求审判工作社会效果时期。1985年之前,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着重调解”,那个时期,全国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最高达到75%以上。适应调解工作需要,80年代中期,继深圳中院率先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以后,全国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迅速膨胀,我省法院也不例外,在这种指导思想的引导下,诉讼调解也就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办案法官也因此十分重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努力追求客观事实,社会效果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原则。
(2)侧重追求审判工作法律效果时期。上个世纪90年代末,人民法院开始推行庭审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调解为主”、“着重调解”的指导思想相对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直接开庭”、“一步到庭”和“提高当庭宣判率”,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也随之取消,此时法院各类诉讼案件也大幅增长,加之案件审限跟踪管理的推行,法官没有太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调解工作中,案件的判决率便不断上升,这一时期的审判工作一定程度讲是侧重追求法律效果。
(3)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时期。进入21世纪,时任最高院院长的肖扬强调,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时期对审判工作的要求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努力达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促进社会和谐。适应这一需要,在各地法院纷纷成立速裁庭,使得一部分可以“迅速审判,即时裁决”的民事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与此同时,全国上下积极强调社会大调解机制的构建,
(4)在强调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果的时期。今年6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论述更加强调了法院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必要性。近日,省法院又出台了《全省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该办法设定有关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15项考评指标,同时结合各审判业务条线的工作特点,将15项指标细化分解纳入各审判业务条线的考评,体现了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了审判质量和效果方面的考评,强调治标和治本两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加大了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考评力度,这个办法的出台也突出体现了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注重社会效果的重要性。
二、法院审判工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面临的实际矛盾
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面临的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但归结起来主要是三大主体,即与地方党委、政府要求之间的矛盾,与市场经济主体企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与人民群众诉求之间的矛盾,如何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与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们亟需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
1、与地方党委、政府要求之间的矛盾。这方面的矛盾主要有两点,一是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的矛盾。一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求法院要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地方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另一方面,却在涉及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审判与涉府案件执行过程中消极回避、拒不配合,有些领导甚至对有些案件说清打招呼,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制约法院工作。二是地方党委、政府要求严打维护稳定与法院工作刑事政策轻刑化的矛盾。地方党委、政府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往往要求司法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到两次严打活动,对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从严从重处理,但这又与当前法院工作刑事政策轻刑化的趋势不相吻合,以致形成矛盾。
2、与市场经济主体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逐步深入,各种不同类型的大中型企业纷纷进驻生产,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纠纷也随之增多,涉企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诉求往往更多是要求法律效果与审判效率,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妥善处理与协调各种矛盾,打击涉企犯罪,保障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追求审判效率毋庸置疑,但不能唯法律效果,也需认真考虑社会效果,该类案件判决居多,引发的企业信访也为数很少。
3、与人民群众诉求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作为诉讼中相对于党委、政府以及企业的社会弱势,他们的纠纷涉及刑事、经济、民商事等各个领域,他们参与诉讼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诉求往往比较偏执,追求的是客观公正,一旦他们在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处于不利地位,便会因此产生大量的涉诉信访。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更多考虑的必须是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并以此为原则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三、审判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思路与对策
1、全面加强沟通与协调,增强法院服务大局的能力。针对审判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要求之间的矛盾以及涉及到党委、政府关系的案件,一是要在坚持做到案件审判以法律效果为主,社会效果为辅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二是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的沟通与协调,使他们不仅能理解法院工作,更能支持法院工作;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拓宽联络途径,进一步增进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2、强调公正与效率,全力服务企业发展。一方面积极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切实提高审判服务企业发展的司法能力,坚持公正与效率,稳妥处理各类涉企案件;另一方面,加大对涉企诉讼的便捷服务力度,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建立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快速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保全、快执行,真正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护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努力追求客观公正。审判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也符合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三个至上”的要求。对此,一是要更加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努力追求客观事实,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切实提高调撤率,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同时要强化法官信访意识,积极做好法律释明及服判息诉工作,确保将涉诉信访遏止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加强对法官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定并出台《涉诉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对来信来访涉及案件质量的,由审管办评查作出责任认定,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监察室处理作出责任认定,结合责任认定内容,从信访数量和投诉率两个方面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诫免谈话三个层面对法官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要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力度,选择一批重点进京违法上访人,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检察、信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树立司法权威。
4、及时调整审判管理相关制度,促进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省法院出台的《全省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迅速调整审判管理相关制度,细化15项指标并从审判质量和效果两方面将其纳入部门和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突出案件审理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争使我市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