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何区别
作者:董正远 姜安国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1244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系统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令人尴尬的十分复杂的顽症,其深层原因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水平、群众法治意识的不平衡。严格来说,“执行难”应当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却得不到执行的情形。首先应当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相区别。社会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在市场交易对象的选择、交易活动的进行和交易风险的预测等方面缺乏充分的注意,致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注定不能得以执行。正如一个人到医院救治前已病入膏肓,就不能将其正常死亡归咎为医院抢救不力。因此,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不能将其归入“执行难”行列,对其解决也不是靠加大执行力度就能够解决的。
当前,“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等。“执行难”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其产生原因有社会信用机制缺失、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执行手段欠缺、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以及法院少数执行干警行为失范等诸多原因。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其有效解决有赖于我国政治文明的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国家和社会各项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法院在各级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始终把解决“执行难”摆在重要位置,完善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狠抓队伍建设,有力缓解了“执行难”。但还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