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假调解真逃债现象
作者:董正远 姜忠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1093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一部分当事人为达到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办理出国手续等目的,采取先还一部分债务再允诺分期分批还债的方式,与当事人达到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既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又取得其“人去财无”的时间。等到调解书送达生效后,即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也因履行期限未达到而无法申请法院执行,也不能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损害了法律权威。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防范假调解真逃逸的现象发生。
一、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诚信程序和履行能力,不要被表面现象迷惑,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以调解作屏障达到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目的。
二、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债权人在调解生效后,未达到履行期限,但有发现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对于同一债务人作被告的系列债务案件,一方面可告知债务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及时作出判决,尽快进入执行程序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