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成因来自多个方面,其中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有效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因而,建立和完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中将起着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财产调查方式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等三种途径,但三种途径并行,无主次之分,导致权责不明,影响调查效率和结果。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及制度构建上明确三者的地位和关系:首先应当重点突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详细规定被执行人应报告财产的方式、范围以及报告期限等等。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应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法律规定的措施。其次要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义务。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告知其如不提供或提供不能将要承担的执行风险等;同时,应赋予申请执行人执行财产调查权和委托有关社会机构进行调查的权利,以便申请执行人及时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要完善法院依职权调查制度。应明确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条件和情形,将法院调查财产定位为补充性的方式,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报告、申请执行人自行查明财产又有困难并且向法院申请的情形下,法院才有义务开展调查。对法院查询和搜查的方式方法,寻求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财产调查等等执行措施,应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以方便操作,提高调查效率。

此外,鉴于我国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和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状,对于那些为逃避债务而转移、隐藏或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法院仅仅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是不足以解决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难的问题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被执行人家属财产来源审查制度。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但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友名下却有巨额财产,而且很明显,这些人凭其正常收入是不可能拥有这些财产的;有的被执行人欠他人巨款,但住的豪房、开的名车都在他人名下登记,夫妻离婚,财产全在负有债务的配偶名下,而两人却仍然生活在一起等等。对此,一旦查实该财产确属被执行人所有,应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和相关协助转移、隐藏财产的人员依法严厉惩处,以彻底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这种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