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年来,随着幼教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办学力量的不断壮大,民办幼儿园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为幼儿教育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必须看到,这其中也掺杂着不少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合格幼儿园。这些幼儿园普遍存在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差;人多、空气流通差、没有消毒设施,消防、卫生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因非法办学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安全的特别关注。尽管近几年来各地对非法开办幼儿园的检查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非法幼儿园仍不同程度存在,尤其在基层农村,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为此,如东法院结合近期开展的强制取缔非法幼儿园活动展开调研,深入分析非法幼儿园屡禁不止的原因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非法幼儿园的特点和危害

非法幼儿园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多,严重影响着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特点是:

(一)以非法赢利为唯一目的

开办非法幼儿园的目的就是赢利赚钱,在这样的办园理念支配下,幼儿园缺乏先进的办园宗旨、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科学的管理措施,由此造成教学水平低劣,阻碍了幼儿的健康成长。

(二)办园条件差,不能满足基本的教学需求

绝大多数非法幼儿园的教室是在民用住宅的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空间狭小,设施匮乏,没有配套的基础设施,缺乏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幼儿必要的活动空间,不符合教学要求。多数幼儿园只有一些简单的桌子、凳子和图画,没有任何开发益智的教学设备,电教设备、大型玩具、儿童娱乐设施严重不足。

(三)教学质量低劣,影响幼儿的健康成长

非法幼儿园往往聘用一些不具备幼教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或保育员,以“看好孩子、不出问题”为目标,教育、教学质量很难保证。为了争取生源或向家长展示其所谓的教学质量,非法幼儿园往往热衷于幼儿识字、拼音、写字、算术教学,严重违背幼儿教育和幼儿成长的规律,危害了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四)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极易酿成重大事故。

大部分非法幼儿园没有消防设备,一旦发生火情,幼儿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没有餐具消毒设施,从业人员未体检,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个别幼儿园设在公路旁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仅有的秋千、转椅、滑梯等娱乐设施老化陈旧,绝大部分是从旧货市场买来的,个别地方已经脱焊,给孩子们玩耍埋下许多不安全因素。

二、非法幼儿园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对国家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存在认识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部分违法办园者片面理解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误认为非法办园有法可依,只看到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而忽略了“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实际上,开办幼儿园在师资、园舍、场地、设备等方面均需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地人大和政府也通过地方性立法或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对幼儿园的设立、登记和管理进行规制,而违法办园者往往不了解或未能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其办园场所狭小,设施简陋,普遍存在严重的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不可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故只能无证办园。

(二)幼儿园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些做法与幼教发展规律相悖,改革遗留问题较多。

幼儿园的市场化改革是促进幼教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必须认识到,改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急功近利。国务院办公厅200313号文件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0473号文件对幼儿园市场化改革相关问题均做出了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条关于“幼儿园的数量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的规定,在幼儿园改制出售过程中与购买者订立了不得在本地区再设立新幼儿园的垄断性条款,违背了幼教发展规律,使当地的幼儿园布局不尽合理,与不断扩大的幼儿教育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同时,这些垄断性质的幼儿园利用其垄断地位,擅自提高入园门槛和收费标准,使不少低收入家庭望而却步,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这些幼儿园的保育、伙食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从而渐渐失去了家长的信任。由此,违法幼儿园便有了存在的市场条件和土壤。

另外,改制后一些幼儿教师由于工作量过大、工资待遇过低等原因而辞职,还有些教师由于不能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或因年龄、身体等原因而被园主辞退。这些人离开幼儿园后,由于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生活没有保障,开办幼儿园成为较为理想的选择。同时,他们具有一定的幼教经验,在幼儿家长中也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深得幼儿家长的信任,这又为违法办园提供了充分的人力支持和生源保证。

(三)非法幼儿园迎合了部分幼儿家长的需求,其出现和存在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非法幼儿园普遍过早地向幼儿灌输知识点,让幼儿学习枯燥的加减乘除或汉字,迎合了家长的幼儿教育“小学化”需求;还有的非法幼儿园不考虑幼儿的身心特点,无限制地延长幼儿在园时间,迎合了家长贪图方便的需求。同时,非法幼儿园为了抢生源往往将收费标准压得很低,收费方式也很灵活,有的非法幼儿园规定,家长可以先送幼儿入园后再交钱,还可以用大米等物折抵学费,这些措施吸引了不少低收入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的幼儿入学,非法办园行为得到了一些群众的支持,他们认为,孩子到这些幼儿园上学,离家近,收费低,又能学到知识,虽然没有那些大幼儿园条件好,但取消了实在“可惜”。对非法幼儿园危害性认识的不足使一些群众对非法幼儿园持支持态度,这也给执法设置了较大的障碍。

(四)针对非法幼儿园的执法周期长,执法难度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少行政执法部门如教育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都有权对违法办园行为行政处罚,但不是处罚力度有限,就是取证难度较大。教育局只能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罚决定,物价、卫生等部门进行查处,则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违法办学者收费基本上不开具发票,幼儿家长又不配合,致使执法部门很难搜集到有力证据,处罚难以进行。同时,非法幼儿园占地少,而且一般较为隐蔽,善打游击,很容易逃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就算被发现,行政机关从调查取证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要一个多月,而司法执行程序则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后才能启动,这给违法办园者提供了充足的逃避处罚的时间。此外,有的非法幼儿园已经形成规模,执法面临多方面的阻力,执法难度较大。

三、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积极稳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规范改制行为。

幼儿园是公共产品,改制中要坚持“公平在前,效益其次”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稳中求进。要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幼儿教育工作,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幼儿教育水平的差距,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有关部门要对改制过程中的做法进行总结反思,依法规范改制行为。同时,妥善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对改制后被解职、辞退的生活困难的原有教职员工,要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尽力避免不稳定因素,为幼儿园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提高幼教质量。

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后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的年审、评估、师资培训、考核、定级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办园质量监管,扭转民办幼儿园在群众中的不良形象,使民办幼儿园成为当地老百姓信得过、放得心的保教保育场所。要进一步增加办学投入,培养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收费标准,逐步提高教师员工的待遇。在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办园的同时,要加强检查,发现非法办园尽早予以制止或强制关停,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疏导,和谐执法,有效钝化矛盾。

违法办园查处取缔难度较大,教育、公安、卫生、安监、物价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执法中要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和说服动员工作,耐心加以疏导,积极引导非法办园者自觉补办有关手续或主动关闭非法幼儿园。法院在依法强制取缔非法幼儿园的过程中,既要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有力,又要做好幼儿分流工作和其他善后事宜,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幼儿园师生及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有效钝化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依法办教育的好处和违法办学的危害性,提高幼儿家长对学前教育的理性化认识。在取缔非法办园过程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的报道,起到“取缔少数,教育多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