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抓住的关键环节
作者:姚江 发布时间:2008-12-15 浏览次数:1524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接管是破产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是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起始。接管不能单纯的、甚至是教条的接管财产,而是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具体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接管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企业的其他财产权益等。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接管不仅象征破产管理人拥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也相应地决定了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实现利益的范围。
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立即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包含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和对现有财产的保管两方面。破产管理人应本着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经营和保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因人为的或者意外的原因遭受损失,必要时可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管理人应当制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实施。清理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的重要手段,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的重要前提。清理工作主要是理顺债务人的财产关系,查清债务人财产的性质、数额以及排除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就取得了以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债务人财产为标志民事活动的权利。破产管理人一般依法可实施以下民事及其他活动: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参加诉讼、仲裁;决定解除或履行合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等。破产管理人在集中和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有可能对外代表债务人发生诉讼行为。其中最主要工作是追收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和债务,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投资权益等等,追回债务人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债务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4、处分破产财产,制作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完成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变价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整体变价与分散变价相结合原则以及无形资产单独处理原则。在破产财产变价方式上以拍卖方式为主,其他转让方式为辅。变价方案通过后,破产财产分配前,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实施。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常多为货币分配。此外,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均为破产财产无法转化为货币形式的分配方式,但必须以债权人会议决议为依据,否则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