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下执行预备程序的思考
作者:华阳升 发布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1122
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情势下,如何充分有效利用执行程序进行分类管理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急需考虑的课题,笔者认为设立执行预备程序,让一些没有执行价值的案件在立案前分流出去,是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的可行方法。
一、设立执行预备程序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从当前的执行积案来分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企业登记情况不明、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全部查封,牵涉到其他无法执行的案件,往往是执行中的难点。这些案件在申请执行时就不具备可执行条件,对这些案件以前的处理方式是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如果对这些案件暂不立案,无疑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执行成本。
(二)减少执行工作工作压力。对于在审理中就发现无法执行的案件或者在立案时发现无财产执行的案件进入执行预备程序,能够使执行人员避免浪费大量的物力、人力,而将之投入到可执行的案件中去,势必会取得更大的效果。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准备程序的设立可以提高申请人的举证积极性,促使申请执行人积极想办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帮助法院的完成执行任务。
二、执行预备程序的案件类别
笔者以为,以下四类案件应在执行立案前可以进入执行预备程序。其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包括登记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不明的案件,且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无法提供线索的。其二,被执行人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财产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的,且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又无法提供其他线索的案件。其三,被执行人系在较短的期间内先后被多名权利人申请执行其财产,而其财产又明显不足全部执行的;或者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已被一个案件查封,而又有多名权利人在短时间内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应直接进入预备程序。其四,被工商管理部门强制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三、执行预备程序的内容
(一)完成案件举证。在执行预备程序中,依法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限定时间让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等线索。一旦法院查证属实后即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在期限内无法举证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请处理或不予受理。
(二)组织清理清算。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清理,可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其上级主管部门清理,清理应限期进行。完成清理后,视情处理。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分配,转入强制执行程序分配,如无财产可供清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后裁定按撤回申请处理或不予受理。
(三)核实到期债权。对进入执行预备程序的企业债权,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在第三人既没有异议又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的,且其债权金额足以偿付所有执行标的,转入执行强制程序处理。
四、设立执行预备程序的可行性
执行预备程序可行性在于是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预备程序包含申请人举证、组织清理清算、到期债权的核实,它是法院内部对执行案件的分类及分开管理,与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执行预备程序的设置是从源头上将案件分类,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它并未回避权利人依法提出申请的权利,只不过对案件进行分开管理。通过分开管理,达到强化执行力,提高执行效率的目的,也能通过对进入预备程序案件的调查,加强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