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新理念的确立
作者:宛华斌 程金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1026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强大的财力、物力支持,更需要执行人员与时俱进,深化对执行工作的认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公民运用诉讼进行维权已常态化,这就带来了执行案件的激增,如何在新民诉法下更好树立执行新理念以实现高效公正执行成为摆在法院执行人员面前的迫切任务。笔者结合实务谈下个人的观点。
民事执行的重要任务是要保障由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也可以认为是当事人的应有权利,只有通过民事执行,应有权利才能转变为实有权利,当事人才能实际享有这种权利,否则权利就是一纸空文。
以往,法院在执行问题上存在着轻视执行程序公正性的问题,单纯以执行结果来衡量执行工作,由此很容易造成虽然完成了执行,但却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执行人员需要确立以下执行新理念。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及中止、终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贯彻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二、执行穷尽。也即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终结,执行穷尽是执行程序独立价值的必然体现。执行实践中,许多法院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有的法院制订了《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中止执行必须实行“四查一告知”制度,即每一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尽量全面地向车管,房管,工商,金融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债权人在法院已经采取过的执行措施。只有当债权人确实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才裁定中止执行。
三、强制执行在先。“强制在先”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应当想到依法运用何种强制措施,才能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在理念上对执行权强制性的一种先行认识。传统执行理念强调追求公法秩序的稳定,在执行方式上侧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往往以劝说、开导为主要工作方式,采取强制措施只是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这使得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账。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然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甚至千方百计逃避债务的案件,因此需要执行人员及时地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树立“强制在先”理念,有利于争取到执行的最佳时机和效果。
四、执行公开理念。执行公开的含义主要是指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为此,要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当事人,相关权利人及有关机构和部门的沟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