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0年经济法之路: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交融锲合
作者:巫肇胜 发布时间:2009-01-08 浏览次数:1431
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中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中国自1978年实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以来,最早的立法就是经济法。如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一部经济法,因为它是一部对外设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经济领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如《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电力法》、《铁路法》、《电信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法》等等, 2007年还颁布了《反垄断法》。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这一领域的审判实践。法院及法官对国家立法,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咨询意见。曾经靠政策定案,如今必须依法判案。三十年审判,三十个脚印。每一个印记,都难以磨灭,它们不会因为时间的久远而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它们恰恰是在见证中国的审判制度在一直前行。
一、30年中国审判工作发展之路
人民法院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很长一个时期里,由于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人民司法工作曾一度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启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才重新恢复生机。
改革开放,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变革,在极大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激发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经历了恢复重建、逐步提高、全面发展几个阶段,取得了历史性的大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恢复是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开始的。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对于治愈十年内乱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也标志着人民法院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随着法官归队、编制扩大、设施重建等,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基础建设得到恢复。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继颁布,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先后修订,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诉讼程序规则。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观念、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人事管理模式等均得到相应发展。尤其是通过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完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活动运行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人民法院由此进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04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颁布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部署了89项改革措施。经过稳步推进,审判工作更加规范,案件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法官素质大幅提升,法院物质装备明显改善,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2007年,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且大量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不断强化审判职能,拓展审判领域,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0万余件,2007年达到840万余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增加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执行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在越来越繁重的审判和执行任务面前,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着力强化审判职能,积极拓展审判领域,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
30年来,人民法院每一步工作的开展,每一项成绩的取得,都是伴随着大大小小的体制机制以及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完善进行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以下个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都能够进入再审,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改变原来的由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做法,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
二、30年经济法学理论发展路径
30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法学界达成了很多共识。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理论、金融法、财政法、竞争法、企业法、房地产法和能源法,经济法学者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另一方面,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界也是争论最多的一个部门。尽管至今尚有很多问题处于百家争鸣状态, 30年的改革开放也使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例如在过去,很多经济法学者认为计划法是中国经济法的龙头,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是以国家计划为导向。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1993年宪法的修订,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学界在今天的一个共识是,经济法应当是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的法律制度,但这些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的目的是使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代替市场本身。
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即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因为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相比,就具有其独立性。而且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经济法是一种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特别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学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经济法是确立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它毫无疑问地对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例如,宏观调控虽然主要通过国家的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杠杆来实现,但是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防止决策者滥用权力,宏观调控法关于宏观调控的组织和程序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学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国家就需要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我国
中国经济法学也面临着挑战。经济法学界集中了一批思想活跃的学者,特别是一批思想活跃的年轻学者。现在,有很多学者反思中国经济法学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提出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些问题。例如,有人提出,经济法基础理论与部门法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即各吹各的号,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有些法学院要求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者首先搞懂经济法的一、二个部门法,在部门法基础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也许是近年来比较大地受到了美国判例法的影响,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界应当进一步提倡学以致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公共性。然而,“社会公共利益” 由谁来代表?人们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既得利益集团借口 “社会公共利益”大搞以权谋私,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如何给予救济?经济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还有经济法学研究的一般模式,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然而,现实的经济生活是市场发育很不完善,权力寻租和行政垄断非常普遍,有法不依的情况很严重,很多情况下“人治”大于“法治”,这些都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有些学者提出经济法学界应扬弃现有的“市场经济法”论,专注解决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经济转轨中一些特殊问题。笔者认为,权力寻租不是经济法一家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经济法一家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很多深层次的改革,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真正实现政企分离。当然,解决权力寻租也需要法学界全体同仁的努力。但是,这些问题的提出,说明经济法学者对现实经济生活有着深深的思考,也对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有着深深的期盼。
三、经济审判实践之路
1979年2月, 也就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3个月,重庆率先在市中级法院建立了全国的第一个经济审判庭。这是一种探索性的突破,因为当时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对于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正是在这个阶段,民商事审判进入了非常快速发展的时期。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经济纠纷也大量增加。199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是105万件,1995年发展到153万件,这样的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当时,经济审判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拳头产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经济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不规范。1994年,最高法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除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外,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全面整顿经济审判的秩序。会议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和规定,对全国民商事审判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实践证明,这种整顿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国家重大经济整顿措施。比如,1994年开始的国企破产工作,1997年开始的整顿经营秩序工作。正是这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顿、规范,使得全国法院能够严格依据法律办事,服从大局,不受地方干扰,保证了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
面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人民法院不断开展机构、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例如,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从1984年开始,陆续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十个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涉外和国内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上世纪90年代后,为适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需要,一些法院陆续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相应的审判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体系的建设。然而,问题又出现了??无论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所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实体法却比较分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审判理论来看,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于是,大民事审判格局应运而生。最高法院在原来的老民庭基础上建立了现在的民一庭,在过去经济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二庭,建立在原来知识产权庭基础上的是民三庭,交通庭改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经济审判从此更名为民商事审判。
据统计,从1978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经济案件超过4000万件,对于保护合法财产,维护经济制度,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未来之路展望
尽管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已经开始且普遍存在,但有系统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结合研究才刚刚开始,这必将是一个反复试错、不断深化的艰辛过程。法学研究必须回应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对中国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作出积极回应。面对着如何探讨建构一种与现代国家公共治理相适应的“一元性多样化混合法模式”,我们尽管还有太多的难题需要解决,但我们坚信,经济法旺盛的生命力必将赋予法治研究以不同寻常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