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中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中国自1978年实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以来,最早的立法就是经济法。如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一部经济法,因为它是一部对外设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经济领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如《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电力法》、《铁路法》、《电信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法》等等, 2007年还颁布了《反垄断法》。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这一领域的审判实践。法院及法官对国家立法,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咨询意见。曾经靠政策定案,如今必须依法判案。三十年审判,三十个脚印。每一个印记,都难以磨灭,它们不会因为时间的久远而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它们恰恰是在见证中国的审判制度在一直前行。

一、30年中国审判工作发展之路

人民法院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很长一个时期里,由于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人民司法工作曾一度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启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才重新恢复生机。

改革开放,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变革,在极大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激发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经历了恢复重建、逐步提高、全面发展几个阶段,取得了历史性的大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恢复是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开始的。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对于治愈十年内乱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也标志着人民法院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随着法官归队、编制扩大、设施重建等,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基础建设得到恢复。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继颁布,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先后修订,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诉讼程序规则。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观念、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人事管理模式等均得到相应发展。尤其是通过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完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活动运行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1997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人民法院由此进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04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颁布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部署了89项改革措施。经过稳步推进,审判工作更加规范,案件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法官素质大幅提升,法院物质装备明显改善,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2007年,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且大量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不断强化审判职能,拓展审判领域,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0万余件,2007年达到840万余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增加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执行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在越来越繁重的审判和执行任务面前,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着力强化审判职能,积极拓展审判领域,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

30年来,人民法院每一步工作的开展,每一项成绩的取得,都是伴随着大大小小的体制机制以及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完善进行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以下个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10月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都能够进入再审,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改变原来的由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做法,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51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时,除了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按照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法官选拔制度,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得录用为法官,保证法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和较高的素质。改革法官遴选制度,逐步实现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提出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理顺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身份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格局。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改变过去由基层法院统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认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逐步实现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标。简化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可以由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审理案件的方式。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讯问刑事被告人或询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审理。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改变过去只能由院庭长参加审委会的习惯做法,也应当配备高水平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工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会现实中所有情况。针对我国地广人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推广案例指导工作,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方面的作用。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裁判所涉及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制度进行科学设计,注重工作合理分配,注重发挥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功能,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适用法律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并积极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推动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是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包括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审判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对案件立案实行统一管理,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30年经济法学理论发展路径

30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法学界达成了很多共识。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理论、金融法、财政法、竞争法、企业法、房地产法和能源法,经济法学者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另一方面,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界也是争论最多的一个部门。尽管至今尚有很多问题处于百家争鸣状态, 30年的改革开放也使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例如在过去,很多经济法学者认为计划法是中国经济法的龙头,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是以国家计划为导向。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1993年宪法的修订,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学界在今天的一个共识是,经济法应当是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的法律制度,但这些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的目的是使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代替市场本身。

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即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因为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相比,就具有其独立性。而且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经济法是一种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特别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学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经济法是确立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它毫无疑问地对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例如,宏观调控虽然主要通过国家的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杠杆来实现,但是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防止决策者滥用权力,宏观调控法关于宏观调控的组织和程序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学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国家就需要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我国2007830颁布和200881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它对我国市场上的企业,特别是对垄断国有企业和以专利、技术为手段的大跨国公司有着重要影响。反垄断法也是一部对消费者有着重大影响的法律,因为竞争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反垄断法事实上也是一部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也有重大影响。反垄断法颁布后的第一个诉讼案件涉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行政垄断行为,这不仅说明行政垄断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是一个严重问题,而且也说明反垄断法中反行政垄断的规定顺乎民心。当然,反垄断法能否有效保护市场竞争,这不仅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水平,而且还取决于国家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竞争文化等很多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决策者推动竞争政策的决心。但是,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人们的观念,提高政府官员、企业和老百姓的竞争意识。

中国经济法学也面临着挑战。经济法学界集中了一批思想活跃的学者,特别是一批思想活跃的年轻学者。现在,有很多学者反思中国经济法学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提出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些问题。例如,有人提出,经济法基础理论与部门法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即各吹各的号,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有些法学院要求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者首先搞懂经济法的一、二个部门法,在部门法基础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也许是近年来比较大地受到了美国判例法的影响,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界应当进一步提倡学以致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公共性。然而,“社会公共利益” 由谁来代表?人们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既得利益集团借口 “社会公共利益”大搞以权谋私,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如何给予救济?经济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还有经济法学研究的一般模式,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然而,现实的经济生活是市场发育很不完善,权力寻租和行政垄断非常普遍,有法不依的情况很严重,很多情况下“人治”大于“法治”,这些都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有些学者提出经济法学界应扬弃现有的“市场经济法”论,专注解决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经济转轨中一些特殊问题。笔者认为,权力寻租不是经济法一家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经济法一家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很多深层次的改革,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真正实现政企分离。当然,解决权力寻租也需要法学界全体同仁的努力。但是,这些问题的提出,说明经济法学者对现实经济生活有着深深的思考,也对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有着深深的期盼。

三、经济审判实践之路

19792月, 也就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3个月,重庆率先在市中级法院建立了全国的第一个经济审判庭。这是一种探索性的突破,因为当时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197971,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这为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和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法律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9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并于1980年召开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会议确定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收案范围和收案办法,对推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指导下,全国一些高、中级法院开始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庭。19839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这一立法措施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展开。到1984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这样,民商事审判,也就是过去的经济审判的初创阶段也就完成了。当时的收案数量并不多,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数量不到8万。

1993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对于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正是在这个阶段,民商事审判进入了非常快速发展的时期。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经济纠纷也大量增加。199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是105万件,1995年发展到153万件,这样的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当时,经济审判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拳头产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经济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不规范。1994年,最高法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除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外,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全面整顿经济审判的秩序。会议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和规定,对全国民商事审判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实践证明,这种整顿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国家重大经济整顿措施。比如,1994年开始的国企破产工作,1997年开始的整顿经营秩序工作。正是这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顿、规范,使得全国法院能够严格依据法律办事,服从大局,不受地方干扰,保证了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

面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人民法院不断开展机构、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例如,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从1984年开始,陆续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十个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涉外和国内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上世纪90年代后,为适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需要,一些法院陆续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相应的审判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体系的建设。然而,问题又出现了??无论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所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实体法却比较分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审判理论来看,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于是,大民事审判格局应运而生。最高法院在原来的老民庭基础上建立了现在的民一庭,在过去经济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二庭,建立在原来知识产权庭基础上的是民三庭,交通庭改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经济审判从此更名为民商事审判。

据统计,从1978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经济案件超过4000万件,对于保护合法财产,维护经济制度,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未来之路展望

尽管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已经开始且普遍存在,但有系统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结合研究才刚刚开始,这必将是一个反复试错、不断深化的艰辛过程。法学研究必须回应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对中国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作出积极回应。面对着如何探讨建构一种与现代国家公共治理相适应的“一元性多样化混合法模式”,我们尽管还有太多的难题需要解决,但我们坚信,经济法旺盛的生命力必将赋予法治研究以不同寻常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