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

 

 

  推动科学发展 建设美好江苏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司法领域集中鲜明地表现出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丰富和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坚定地站稳人民的立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标志;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担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的根本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坚定地站稳人民的立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时代特征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司法领域集中鲜明地表现出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丰富和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司法功能提出了新需求。在当代中国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人民群众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权益、促进和谐。一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需求量大幅增加。200816月,受理各类案件471751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8.68%。二是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展,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和行政审判,案件类型更加多元化。三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领域更加集中,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案件总量中约占60%以上。

第二,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新需求。一是对程序公正更加关切,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表现出司法过程是公正的。二是对实体公正的认识日趋多元化,对于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个体时常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价值评判。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结果,不仅要接受法律的评判,还要接受社会道德、民俗习惯、当事人自身立场等方面的评判。三是一些案件当事人诉求表达方式趋于激烈,往往从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出发理解司法公正,动辄采取缠访、闹访甚至伤害法院干警、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

  第三,对司法效果提出了新需求。一是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解决实际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日益增多。1985年至1995年,江苏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基本保持在审结案件总数的20%30%;但1998年至2007年,则上升到50%以上。在涉诉信访工作中,上访人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更为强烈,人民法院必须努力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积极运用非司法方式妥善解决,而这一工作难度又很大。二是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期待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彻底地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三是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做好审判本职工作,还期待拓展审判社会职能,通过审判工作,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规范作用。

  第四,对司法过程提出了新需求。一是期待司法更加公开,不仅要求知悉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特别期待法官心证的公开、裁判说理的公开以及定案过程的公开。二是期待司法更加民主,希望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亲身感受司法的过程;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意倾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三是期待司法更加便民,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高效便捷,切实减轻讼累;不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还期待司法贴近生活,走进群众,更加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第五,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需求。要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和谐司法。要求人民法官更加廉洁司法,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更加亲和为民,在司法工作中更多地表达和传递对人民群众人性化的关怀。

 

  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成因分析

 

  新世纪新阶段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是与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密关联的。一方面,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产生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是我国基本国情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一是从经济条件来看,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结构性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发展很不平衡,这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的深层次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在当代中国的深入发展,人们追求利益和财富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所涉领域不断拓展。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日益加大,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剧增。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比较突出,这是涉诉民生纠纷大量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是从政治发展来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扎实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强劲,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不断增强,反映在司法领域,要求进一步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色彩,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进一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三是从社会因素来看,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元的,一些非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在某些方面比司法方式有更大的优越性,如简便快捷、成本低廉、有利和谐等。但目前,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使得原本可以由社会自我消解的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增加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需求。此外,我国现阶段许多利益冲突和纠纷是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不能有效加以解决的,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大力支持来共同解决。而在这方面,相关的机制和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使得人民法院承担了大量的人民群众司法外的需求。

四是从文化背景来看,一方面,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使得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价值多元化让少数人思想迷惘、信念动摇、荣辱观错位,成为矛盾纠纷多发和犯罪高发的重要思想根源。另一方面,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直至今日仍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深受固有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和为贵”、追求实质正义、少讼息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等观念根深蒂固,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必须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

 

  建立健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民意收集、分析和反馈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全面、广泛地收集涉诉民意。建立涉诉民意分析、会办、督办制度,在正确判断、去伪存真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二是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定期对审判工作总体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科学作出司法决策。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判流程实行全面跟踪监督。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深入分析、及时反馈质评中发现的问题。

  三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促进涉诉纠纷有效解决。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扩大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的案件范围,充分依靠政治优势解决纠纷。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工作,尽可能多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大力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四是完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机制。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依法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来源的广泛性;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范围,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和执行的制度措施。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建立和完善由人民群众评判司法工作的机制。

  五是完善司法能力建设机制。强化审判经验总结,着力对工作有张有弛、办案数量多、发改率和上诉率低的优秀法官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完善法官培训制度,把培训的重点放在解决审判实践问题上,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健全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培训制度。

  六是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推行巡回审判制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审理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等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协调。

  七是完善规范司法行为机制。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密各个审判领域、各个审判环节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切实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究,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常见类型案件的案例指导;强化定案把关机制,对新类型、大标的额、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构建多层级的定案把关体系。

八是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努力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严把基层法院进人关,确保把有限的政法专项编制用于充实法官队伍。争取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为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助理,探索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模式。努力解决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困难问题,落实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现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