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调解室善解百姓千千结-东台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王元元 发布时间:2009-02-03 浏览次数:2432
走进东台法院“为民立案调解工作室”,首先映入您眼帘是墙上“握手言和”的大幅壁画和“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等警世格言。自去年11月施行立案调解一年来,共调处各类民商事案件462件,涉诉标的额达1900余万元,大部分案件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送达、当日结案,为老百姓提供了快速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
登门调解 高效快捷解决燃眉之急
当事人上法院打官司,总是希望能够用最简单、最经济的方法迅速解决纷争。东台法院积极探索调解新机制,在立案阶段设置调解程序,抓住矛盾尚未激化的短暂时机,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让当事人权衡自己的各种权益,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对于有调解可能的,不拘泥于时间、地点,法官多次登门调解,为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
被告仰某多年来一直承包原告本市某农场的土地,拖欠原告土地承包金2万多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仰某仍未能履行义务。原告农场派人看守住被告仰某收割的大豆等,被告仰某所欠农药、化肥款等的债权人也闻讯涌来,欲将大豆等农作物运走。情急之下,农场负责人一纸诉状将仰某告上法庭,并申请立案调解。因本案系涉农案件,且涉及人数众多,负责立案调解的杨为民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赶赴现场。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情绪非常激动,杨法官意识到此时必须先让大家平静下来,否则调解难以顺利进行。于是向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释明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采取过激行为造成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听后,情绪渐渐平息。杨法官趁势做被告的工作,被告也认识到所欠承包金应当偿还,只是要等农作物出卖后才能给付,请求法官帮助协调处理。在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农场负责将大豆等农作物出卖,所得款项扣除承包金后,余款交给被告仰某,由仰某清偿其他债权人,大家皆大欢喜。农场负责人对法院这种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十分满意,拉着杨法官的手赞不绝口:“想不到立案的当天法官就亲临现场调解,想不到事情解决得如此迅速,想不到能得到这么好的处理效果。”
多法并举 释法明理解开心结、法结
在实现立案调解之初,立案调解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立案调解在探索中前进,在调解过程中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出多种适合立案调解的方法,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郭某系我市某镇的农民,在邻县某镇承包四十多亩大棚园地,因搭建大棚需要,与被告唐某签订了一份热镀钢管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热镀钢管,并给付被告定金。合同订立后,被告为履行合同向某制管公司订购了钢管。不久,钢管市场行情发生变动,热镀钢管价格下降了2000元/吨。原告反悔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调解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运用“电话预约法”与被告进行联系,并约定调解时间。双方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因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而使调解陷入僵局;接着调解法官采用“释法明理法”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其分析利害轻重,并从对案情的深入了解过程中敏锐地找到了双方调解的基础;最后采用“正面引导法”,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引导当事人权衡自己的利益,双方最终同意以折衷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一起因市场行情波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减轻诉累 为民调解力求案结事了
立案调解的特点是高效、快捷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减轻当事人诉累。东台法院为民立案调解工作室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注重调解协议的履行效果,力求案结事了。对能及时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对约期履行的,在调解时附设制约条款,保障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郑某在起诉时,立案法官征求其意见是否同意立案调解,郑某对调解能否成功将信将疑,最后只是勉强表示愿意试一试。经调解法官了解,郑某系某商业区店铺业主,五年前与被告吴某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店铺租赁期限为五年,前三年的租金已给付,后两年的租金约定视左右相邻店铺的租金而定,因其左右店铺租赁时间不同,左右店铺租金相差甚远,双方对后两年的租金发生争执。原告郑某多次找吴某追要租金,吴某均避而不见,关着的店铺一天损失几百元,原告郑某心急如焚。负责立案调解的杨法官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和分歧后,组织双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引导当事人互位思考,互谅互让,调解持续到中午十二点半,原、被告对调解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精神所打动,表示愿意作出一些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吴某于调解的次日一次性给付原告14万元。郑某捧着14万元激动不已,想不到自己踏破铁鞋也没有要到一分钱,法院立案调解迅速帮助解决了大难题。为此,郑某特地向为民立案调解工作室送来了锦旗,称赞 “名为民真为民,倾心调解化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