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官自共和国成立起就被冠以“人民”的头衔,这一称谓有着特殊的含义与要求,饱含着司法工作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情与肩负的神圣使命。时至今日,在我们党的事业蒸蒸日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判事业该如何坚持以人民利益至上的思想,让“人民”二字深深扎根于每个法官的头脑,给“人民法官”注入新鲜的血液和深刻的时代内涵,向社会展示人民法官亲民、便民、利民的良好司法形象,即法官司法民本思想的培养与展示,是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司法强基工程。

一、司法民本思想的基本内涵

民本思想原指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而提出的一种治国安邦的政治方略和政治思想,它体现为我国封建统治者所谓的‘德政”“仁政”,其主要内容是主张以民众为社稷之根本,强调人民群众的利益至高无上,并以人民群众贫富作为发政施治之基础与标准。盛行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民本思想其本质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一种手段,并不真正是为人民谋利益,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提倡的民本思想,其本质和根本目的就是为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它与传统封建社会的民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司法领域所提倡的民本思想也应该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一致,即在司法活动中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的标准,其深刻内涵用三个词概括即为民、便民、利民。

为民。民本思想的第一层涵义,首先要解决一个立场问题。我党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中,提出了“为政之道,以民为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政治主张,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首先要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解决了这一根本问题,也就解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问题。因此,我们广大法官要认识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在于落实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方针和政策,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在于利用手中的司法权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官只有在司法为民的思想指引下,才能切实在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为人民掌好权,为人民服好务。

便民。司法为民解决的是人民法官司法立场和宗旨意识问题,即司法指导思想问题,而司法指导思想要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这一外化于形的民本思想内容即为司法便民。这一层次要求人民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关心群众疾苦,对待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尽全力去满足,“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以最方便群众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司法活动,节省资财,减少群众讼累。

利民。这是司法民本思想提倡的根本目的,即人民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后要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目的。如果司法活动的结果最终实现不了这个目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也就只是一个没有兑现口号。另外,这里要强调一下法官要树立“利民”思想,先要把握好“民”的范畴,这里的“民”应该指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指某个个别人,如果这一点把握不好,就很有可能出现司法权为个人所用、徇私枉法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二、司法民本思想的培养途径

1、提高法官司法民本思想的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没有人民法官对司法民本思想的认识,就谈不上民本思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因此,我们在对广大法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司法理念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对司法民本思想的教育,使其了解和理解民本思想的深刻内涵,将民本思想的精神和要旨深深扎根于头脑,在办案补差活动中坚持民本思想的指导。

2、向广大法官灌输民本思想文化知识

民本思想是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的精髓,经过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已经积淀下深厚的文化底蕴,形成一整套丰富多彩的政治思想文化。我们要提倡和发扬这种思想,就要从这种博大精深的文化知识入手,向法官灌输这种文化知识,掌握民本思想的实质要求,提升法官品位和形象。

3、培养法官深厚的群众感情

以民为本的对立面即以官为本的官本位思想。人民法官首先要摆正自己人民公仆的位置,知晓自己的身份,把自己看作人民大众中的一员,彻底摒弃封建社会官老爷的等级观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把群众当亲人,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与群众打成一片,与群众心连心,以手中的司法权为群众服好务,才能赢得群众的满意和认可。

4、养成法官司法便民的良好习惯

司法便民习惯是人民法官司法为民意识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具备这种宗旨观念的重要标准,只有心中装着人民,时刻为人民着想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在日常的工作中以自己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表现出来。良好的工作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强有力的监督而养成的。

三、司法民本思想的展示方式

1、通过公正审判来彰显司法民本思想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屏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肩负着全面服务小康社会的神圣职责。因此,人民法院要坚持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司法为民,必须全面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审判权的行使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一是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二是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好各类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平等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在加强“诉调对接”工作,采取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打击制裁欺瞒违约、不法获利等行为,倡导诚信互利、善良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极力打造一个人人遵纪守法、团结友爱的和谐社会。三是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和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各方力量的支持,加快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排除外部干扰和障碍,依法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尽最大努力提高执结率,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尤其对于涉及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追索工人工资、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要优先执行。四是关注群众需求,深化法院改革。建立法院与社会的对话机制,倾听群众呼声。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工作方式,了解群众愿望和要求,随时把握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尽最大的努力为群众服好务。

2、通过完善便民利民诉讼机制来落实司法民本思想。

通过完善便民利民诉讼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群众讼累,切实解决诉讼难问题。要在继续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办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电子签章,继续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等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便民利民措施。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速裁审理制度,推广巡回审判做法,切实方便群众诉讼。要深入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稳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做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司法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保障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实现。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等方面的协调,力争把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等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化。

3、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来推进司法民本思想

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既要凸显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把各种文化元素渗透于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渐次渗透、潜移默化,使司法文化走进干警的心灵、融入审判活动,寓文化于司法之中,同时还要通过人文文化、行为文化建设,彰显“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营造亲民、爱民、为民的司法氛围,提升司法的亲和力。以民为本、司法为民,这是人民法院本质所决定的,因此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围绕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服务于人民群众,离开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司法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4、通过司法宣传来传播司法民本思想

舆论宣传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联络的平台。司法宣传在传播先进经验、工作成就、展示自我,让社会了解法院的同时,要把构建法治社会作为司法宣传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培养法治人,只有人的法制意识增强了,社会才能有序、才能和谐、才能稳定。所以司法宣传必须面向大众,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资源,坚持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通过以案说法、释法明理的形式,开展全面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