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作者:周翊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次数:2112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指导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当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下面,我就人民法院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谈一些个人的学习体会,并就自己所分管的民事审判及法庭工作谈一些具体的举措。
一、深刻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与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的内涵是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发展也是第一位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都应当也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目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社会群体利益明显分化,社会矛盾凸显,社会价值也呈多元化趋势。科学发展观要求人民法院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这些问题,不断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新要求,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定纷止争的新要求,在司法能力、工作方法上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在法院工作中的体现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达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要求法院工作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就是在司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法治环境,让法治的理想在现实社会中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和契合点。实践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要有宏伟的目标,也要有朴素的实干精神;既要保证法治进程稳步快行,也要考虑中国法治实践的特殊性,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我们才能顺利探索出适合中国的司法工作新模式,加快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司法工作的本质和审判规律的认识和价值观念,它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发展的趋势。在法院的工作中,脱离时代发展要求、脱离人民群众需要的司法理念落后或偏差,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把司法理念的及时更新放到科学发展观的范畴内去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中立、独立、公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责,保护公民的自由与人权,二者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目标是相同的,因此说,惟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把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全面、和谐、发展的思想应用到法院工作中,才能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具体来说,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公正理念,司法中立理念和司法公开理念。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这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摒弃金钱情义观念,不掺杂任何个人利益,不运用公共权力为私人谋取好处。审判公开透明就是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度,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这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做到立案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活动,达到胜负皆服的社会效果。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司法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准则,人民法院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切实做到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
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司法改革和法院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转化为人民群众能够共同分享的公共资源才真正符合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来制裁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就业权等各种民生权利。以人为本还要求人民法院打造便民利民的诉讼环境。我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居住人员成分复杂,社会弱势群体集中,这决定了需要特别注重保障社会底层及困难群体的诉权。通过开展法庭远程立案、上门立案、假日开庭、巡回审判,诉讼引导等活动,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工作各个环节,努力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同时,还要积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法院事业的发展依赖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的行为和决策结果甚至形象都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而基层人民法官又是和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最主要法官队伍,据统计,全国有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和武装基层法官队伍,是司法事业和法治事业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
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在司法职业精神方面,要求法官具备民主、公正、高效、规范、敬业的精神;在司法专业的技能上,要求司法活动既具备高效率,又具有创造力的应对能力;在司法宗旨意识上,要求法官不断把自身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全方位树立亲民、爱民、利民的工作作风。只有不断增强公正司法自觉性,不断提升政治素质,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审限意识,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努力提高法律适用水平,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执法、维护正义。我院针对少数干警身上存在的为民思想不够牢固的问题,加大政治学习、职业培训、作风教育等各种活动的力度,通过广泛的、持续的、深入的引导、教育和训练,坚决破除不符合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各种行为,确保建立一支人民信得过的法官队伍。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还要求法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队伍管理机制,实现从以人管人向以制度管人直到自我约束的转变。要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协调的监督体系,通过制度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真正使法院的各项工作都经得住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院体系中是落实司法便民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展示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
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着力加强人民法庭三种能力的建设。一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法庭要根据不同的矛盾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中来,尽可能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当地,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二是恢复社会关系和谐的能力。人民法庭要善于分析总结把握矛盾发生的规律,查找主要原因所在,将失衡的人际关系修复到和谐状态。三是普及法制教育的能力。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用生动的审判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其维权意识和维权水平。还要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着力提高民调人员的法律水平,从长远上提高基层组织化解纠纷的可持续能力。我院强化科学发展观对法庭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隐患、开展巡回审判、普及法制教育、推进社会化矛盾化解机制等各方面工作的特有优势,使法庭真正成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