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经济邪教”的面纱?镇江润州法院对传销的分析和建议
作者:王蒙 宏祥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次数:104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销经营已在我国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一度被称为“经济邪教”。在政府相继出台各类行政法规严厉打击的同时,司法机关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之一。2008年以来,润州法院共受理因传销引起的非法经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民间借贷等案件18件,涉案人员41人。传销活动已严重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就如同电脑病毒一样,当前传销犯罪活动也在不断“自我更新”,吞噬着市场经济肌体,因非法传销而引起的案件也从刑事案件漫延到民事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两年多时间对涉及非法传销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当中:
案件回放一:非法拘禁
不满十八岁的刘某为了发展下线,通过电台空中交友节目认识了在扬州上班的陈某。为了发展陈某成为下线,刘某以谈恋爱为名将陈某骗来镇江。
案件回放二:非法经营
2006年12月中旬起,徐某(另案处理)等人私自编制程序,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设立“美国科技基金”网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传销的形式推销该基金。“美国科技基金”按份投资,每份价格为4万元人民币,下线向上线购买“美国科技基金”,由上线分配给下线基金帐号、密码,同时将自己帐号内的5000“美元”划拨到下线的帐号里作为本金。自购买第二日起,下线基金帐号内即会每天自动增值“美元”,发展介绍他人加入的,还会有额外的奖励和提成。下线本人再通过不断发展自己的下线,出卖自己帐号内的“美元”获得现实收益。
2006年底,刘某成为徐某的下线之一。2007年2月,刘某收取了孙某报单“美国科技基金”的4000元人民币现金,收取了陆某报单3万元,发展她们成为了下线,孙某也陆续发展了新的下线。后因群众举报而案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传销的方式销售虚拟的基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回放三:故意伤害
2008年10月,王某接到高中同学粟某的电话,应邀到扬州游玩。
事情发生后,王某很后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秦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遂当庭宣判,被告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回放四:民间借贷
两年前,由于单位效益不好
??传销案件特点分析
一是传销组织往往采用以“金字塔型”靠拉人头骗取入会费的经营模式,组织结构严密,行动诡秘,活动方式隐蔽。一旦有传销参加者便通过上课进行“I洗脑”,以煸动性的语言向参加者描述如何发大财及如何发展下线。传销组织者往往对传销参加者进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的联系。为防止暴露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联系、单线联系,以各种绰号代替姓名,交易方式也以付现金为主,虽然偶尔也会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等方式进行交易,但是一般不留任何手续和凭证。
二是传销组织不是依赖产品本身获取利润,而是依靠不断层层发展的下线、用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为标志的“人字型”网络营销赚取被发展人员的入会费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参与人员成分也日渐复杂,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传销活动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和不同年龄、不同学历层次的人群。下岗工人、无业人员、老年人、大学生等特殊群体逐渐成为非法传销活动的主体,占涉案总人数的80%以上;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25岁以下的占80%以上,年龄最小的只有17岁;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的占70%以上。
三是非法传销组织的流动性增强,传销活动往往都是在某地经营一段时间后作扩散性的发展,参加者多是外地人员,他们对参加者的管理,既有传统的“寝室”式集中吃住的管理模式,又有租住小旅馆、饭店的相对分散吃住的流动式管理模式。非法传销组织采取这几种组织方式交错进行,流动性大大增强,给公安机关查处造成一定的难度。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欺骗行为日趋理论化、系统化,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授课。随着国家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传销头目对传销人员的培训,已经形成一整套诈骗理论,受骗者一旦加入团队,就会对其谎言深信不疑。
四是当前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还未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个别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为追求经济效益,公然为传销分子的居住和活动提供场所,对发生在身边的非法传销活动充耳不闻,熟视无睹,导致了传销有较大的活动空间。但实际上传销活动犯罪后果严重,往往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传销者往往利用亲朋好友的信任,把受害人骗离居住地,再以销售某类商品为幌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他们加入传销组织。加入传销组织后,很多人发现传销是一种骗局,但由于自己已被欺骗,为了“捞本”,他们会千方百计欺骗亲朋好友参与传销。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人参与了传销,那么他的至亲好友往往难以幸免,如此恶性循环,导致传销组织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润州法院近年来审理的18件传销案中,被告人所发展的传销人员几乎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
??司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传销屡禁不绝有其存在的原因所在,如有相当数量的人员致富观念扭曲,投机心理浓重,短期内难以改变,这些人很容易走上传销的道路。又如目前金融危机下下岗失业人员增多,社会就业压力大也给非法传销带来生存的土壤,此外,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实施人身、财务、精神三位一体的控制,使多数人执迷不悟,少数人也难以脱身。相关法律对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震慑力不强。针对非法传销引发的刑、民案件的特点以及审理中难点,润州法院认为必须加大力度打击非法传销,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非法传销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产生。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解释。建议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增加传销罪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传销行为的定性、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确定法律依据,如对传销的非法营业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进行详细的规范,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对“非法经营所获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做出具体司法解释。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传销行为的变异性和复制性非常强,所谓变异性,是指传销的产品五花八门,今天是杯子,明天是椅子,总之任何东西都能拿来进行传销,因此有必要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教育群众自觉抵制给非法传销者出租民房,见到传销团耿及时举报,让传销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三是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非法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获利具有链条性,它是层层制造骗人者和被骗者,你是我的下线,在我这个层面上你是受害者,你又发展下线,对于你的下线来说,你又是受益者。滚动的、多层的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而且扩展是以几何级数在扩展。因此迫切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发现的传销活动,坚决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用,做到惩罚适当,教育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