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鉴定结论的分析和利用
作者:吴谷翔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次数:1051
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由于鉴定结论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笔者认为一般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委托机关是否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已作出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再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提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减少审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视,从而增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经过当庭质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法院未经当庭质证就采信鉴定结论的话,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
三、审查鉴定书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对于委托复核鉴定后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审查鉴定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要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每项司法鉴定业务由三名以上鉴定人”。
2.审查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有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合法或适格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伤情进行鉴定的机构是司法机关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对司法精神病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和省级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鉴定机构资格制,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必须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对于不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一律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五、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这是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依法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六、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合法
首先审查送检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审查送检材料是否充分。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初次鉴定结论,除了对程序进行审查外,还一定要对涉及该结论的一些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审查有关人身损害的鉴定结论,就应当比照鉴定标准,审查病历、影像片子(如X光片等)、诊断结论等,必要时还须请教有关专家后再决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