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分析非法狩猎案件问题提出建议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9-03-20 浏览次数:1067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结非法狩猎案件涉案人数多,适用刑罚多集中非监禁刑,在审理判处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予以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主观恶性较小。在已处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是珍惜物种,更是没有任何人告知其国家已禁止猎捕此种动物,不知此种动物是国家禁止猎捕的而猎捕了该动物,被告人因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不能认定其有破坏环境监管秩序的故意,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二是法律宣传欠缺。按照农业部门的文件,响水地区属全境禁猎范围、全年禁猎期间,农村农民由于文化素质、思想认识淡薄等因素限制,对此规定全然不知,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要是知道,何必为几十只青蛙或几只野兔而触犯刑法,对此类行为竟是犯罪,感到无比后悔和冤枉。
三是社会效果存瑕疵。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确实产生了积极社会效果,但同时由于案件的轻微危害性,判处人数众多,社会民众反响有抵触情绪,并对涉案罪犯的家庭成员尤其子女的就业、工作、升学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两个效果意识。在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社会效果能够有机统一。
二是重视法制宣传作用。由于案发多在农村,响水法院采取送法下乡方式,发放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在农村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宣判涉案犯罪分子,既震慑犯罪分子,又能教育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
三是建立法制宣判基地。以此为宣传平台,在城乡、学校进行物种保护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宣传环境保护动物具体物种,纠正狭隘观念,增强自觉地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
四是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向其他政法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涉及非法狩猎涉案人员进行区别对待,提高追诉责任标准,对情节轻微、涉案数额较小,建议不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成本,将更多的资源集中在打击暴力、涉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