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法院更应注重对劳动者的动态保护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1075
伴随2008年下半年我国经济新形势,不少企业面临巨大危机不知所措,又迫于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所以出现了许多名义上是应对经济危机危机,实质上还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式的违法行为:以往是不缴纳保险金,现在是降低保险金的缴纳比例;以往是超时加班,克扣工资,现在是强制休息,减少工资;以往是随意解雇劳动者,现在是大规模裁员。
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面对用人单位的种种行为,许多人报以理解与同情,纷纷把矛头转向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认为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其在经济危机下丧失了应对力与恢复力,甚至将“经济危机”的产生原因归咎于该法的实施。从前不久“两会”被媒体公开报道的委员提案看,质疑甚至吁请暂停执行《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的提案为数不少,可见这种意见并不是社会小众的呼声。
面对劳动者权益受到新冲击,劳动者保护受到忽视,《劳动合同法》受到质疑,法院如何选择与应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以金融危机为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狭隘短视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践踏,是在思想上没有真正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实质目的,倾斜保护劳动者是为了企业建立起合法正规的用人制度以谋求长远的发展,法院在社会舆论摇摆不定的局面下,应该坚定立场,大力贯彻《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院义不容辞。
“徒法不足以自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论何时关键还是加强法律的实施,在新的经社会形势下,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重点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动态保护,发挥更加积极的司法作用:
第一、加大法律宣传。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合同法》,例如可以“送法进企业”;对典型案件加大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群众范围,积极实行巡回审判;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多渠道宣传合法用工、理性维权的法制意识。
第二、加强与劳动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联系,预防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苗头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及时查处纠正。
第三、采取更为积极有效地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主动行使职权的方式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特殊保护,从而缩小劳资双方诉讼能力的差距。例如灵活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手段将对对劳动者的保护尽可能落到实处;及时依法行使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避免劳动者因举证能力较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开辟劳动者诉讼“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劳资纠纷、群体性劳动诉讼提供更多的程序支持和法律帮助,减轻劳动者的诉讼成本。
在经济危机新形势面前,《劳动合同法》不会退让,法院更应“刚性”起来,因为在危机面前的救济更显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