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发现当事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恶意提起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当事人主要是通过现行诉讼制度的疏忽,利用诉讼形式保护其不当利益,用合法形式来保护非法利益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权威性,尤其是在现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环境下,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规制恶意诉讼应该受到重视。

一、现行法律规范的运用

(一)如果法院查明恶意诉讼当事人实施了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做出一万元一下,对单位做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限为十五天以下。

(二)受害方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充分行使反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的利益。

(三)法院判决驳回恶意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原则,由恶意诉讼者承担诉讼费用。

(四)恶意诉讼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恶意诉讼人的刑事责任。

二、立法构想

(一)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赔偿制度。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应该允许受害者在诉讼结束以后就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赔偿的范围包含恶意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错误进行财产保全的损失以及名誉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二)进一步完善起诉条件。我国法律对起诉条件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就可以受理,笔者建议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加大形式审查力度。

(三)在刑法中增设恶意诉讼罪。对恶意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如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对民事案件提供虚伪证据的,应处以长期监禁,并可以罚款。瑞士刑法第307条第三款规定:“虚伪陈述与法官判决之事无关者,处三个月以下轻惩役”。

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权威,社会影响恶劣,必须对恶意诉讼严加规制,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