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热议话题之一,其立足于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建立公正而高效的司法体制。然而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却令我们难以深刻地把握其改革的全局,而只能从社会曾一度热议的司法改革事件和热门语汇中捕捉中国司法改革演进之特点与路径。

翻阅媒体报道,各地司法改革之热烈令人振奋,诉辨交易、刑事和解制度广泛实施,“巡回办案”模式在诸多法院推广,诉警对接、诉调对接创新措施频出,速裁程序作为缓解人案矛盾的一剂良方被广泛试用,更有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广东东莞法院“赔钱”与“轻罚”制度、郑州平原区法院“先例判决”制度。与“司法”二字搭配使用的语汇亦是丰富多彩,司法为民、司法亲民、和谐司法、司法服务大局、司法服务发展等都令我们耳熟能详。所有这些都传递着一种讯息:司法正摈弃其工具性色彩,其在变革之路上不断回应着社会对公正、效率、民本等价值理念的需求。

然则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进行、改革措施数量不断激增、司法功能定位更加准确的今天,脑海中依然闪过些许的忧虑与疑惑,司法变革路径应该如何,司法改革应在怎样的价值理念的指引下继续前行。多年的司法改革,我们取得了诸多成绩,司法职业日趋专业、审判方式日趋合理、司法体制日趋完善,然而反观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我们发现这一切成绩的取得又是那么的艰辛,许多的改革措施都是在各自为政、反复实验甚至违法实验的基础上逐渐出台并完善的,激进性与盲目性特征明显。前述东莞法院“赔钱”与“轻罚”制度、郑州平原区法院“先例判决”制度,不能不说有违法之嫌,附带民事赔偿的履行与刑罚之间能否交换,在我国是否存在“法官造法”,似乎都是否定的答案。诸如“先例判决”之类的洋制度,能否与本土制度相容而生、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都缺乏足够的论证。显然今天依然存在的这种各自为政的做法,在许多人看来,正面临着合法性质疑。如何通过细致而周详的设计保证司法改革措施脚踏实地,而不是在不断试错中浪费司法资源,就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显然,法律至上观念、严密而完整的程序并摈弃司改的功利色彩是每一项司改措施制定者都需要严格遵循的。

司法语汇的变化,反映了“工具性司法”到 “回应型司法”理念的嬗变。“回应型司法”要求司法改革正面时代挑战并对社会需求作出理性回应,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现代司法已从定分止争、惩治犯罪的传统功能中解脱出来,并在社会利益整合、规范政治权力等领域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在利益冲突与调整中,司法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便成了司法功能的应有之义。诸多司法改革措施正围绕着司法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性要求而展开,诸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金融风暴中对企业诉讼的“绿色通道”措施。此类措施本无可厚非,然则政策性要求有时亦存在矛盾之处,譬如司法保障民生与保障发展,在特定的情形下本就是一对矛盾。“工具性司法”到“回应型司法”、“被动性司法”到主动服务社会的转变无疑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然司法的本质特征仍在于其保守性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品质,其必须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则系统,倘若司法改革过程中过分强调司法的公共政策功能,个案处理的法官过分注意个案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免会造成与司法价值目标的偏离。司法应首先考虑的仍然是对与错的问题,我们应在坚守司法保守性的基础上发挥司法的公共政策功能,而不应使司法过分地承担本应由国家整体上才具有的全局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