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司法不正的成因及矫正途径
作者:孙飚 发布时间:2009-05-19 浏览次数:1229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落实执行最高院公布的“五个严禁”规定,反腐倡廉的工作意见和专项警示教育方案,法院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少数法官口是心非,言行不一,引发违纪违法的事件,特别是少数法院干警胆大枉为,视法律和党纪为儿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对中央和政法机关作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极个别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落马,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后果。本文笔者拟就新形势下司法不公的危害以及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原因作简要剖析,以求矫正失衡,纯洁队伍,最大限度的追究和实践“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
司法不公产生的原因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这么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非常恰当,一言以蔽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性。司法不公的危害如此极大,剖解成因是关键,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放松学习导致司法不公正。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物质文化水准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的物质欲望,少数司法人员,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和物质占有欲的驱使,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导致司法不公正。
2、歪风邪气引发司法不公正。当前司法任务相当繁,“案多人少”现象尤为突出,有些法院的组织和领导抓案子多,抓脑子少,从而导致少数素质本就不高的人员,抵制不止社会上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思想腐败,作风浮夸,工作不踏实,总是沉迷于奢侈享乐的生活中,这部分司法干警出工不出力,甚至直接不想干,导致司法不公正。
3、行政干预导致司法不正。社会和谐需要司法和谐,当前提倡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就是构建新形势司法改革的一大新特点,但人性化司法同样要有度,现实中,有个别行政领导存有的为官一任、留下实绩的思想,借口人性化,干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使法律原则和规定无法落到实处,行政权利的滥用也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使腐败一时难以控制,产生司法不公正现象。
4、司法体制不顺导致司法不公正。在我国,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在其外部功能和内部模式方面的共同之处被不适当地扩展和强化,而司法职能的特殊性却忽视。司法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却成为一些行政性职能的行使者;法官未赢得完整、独立的裁判权,却成为行政结构中的一片砖瓦。导致个别司法人员将权力转化为财物,导致司法不正。
司法不公的危害
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和个别人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极大。
1、影响面广。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看,没有司法公正,要想建立完备的法制社会,自然很难。可以说,每一个不公正的裁判,就等于在践踏一部神圣的法律,对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案件的裁判不公,就等于对全体公民的威胁。
2、影响力大。从司法裁制必须坚持的“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来看,偏离法律公正,不但削弱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权威和党的执政地位,也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亵渎了神圣的法律,助长了腐败风气,损害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
3、影响度深。就审判环节而言,法官当然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法官乃至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就表明审判机关依法公正的中立位置摆不正,就会影响到司法职能便一日不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中坚,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的实现。
祛除司法不公正的对策
司法不公正这一腐败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当前益要明白防重于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摒弃和矫正。
1、进一步完善处罚和奖励制度。早在1998年以来,最高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处分办法(试行)》,以及出台了“六条禁令”等法律规范,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五个禁令”规定,等等规定对接受贿赂一方处罚较重,对行贿、送礼一方处罚较轻或没有处罚,但这样规定没有堵源。笔者认为,如果对行贿人、送礼人及时且严厉地作出处理,效果会更好。在民事诉讼中,行贿行为实质上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建议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其进行处罚。
2、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孟德斯鸠有一个著名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就将法官一言一行自觉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司法权滥用错用。当前,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部门还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进一步完善法官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机制。古人云:“导文之缪,实始毫厘;君子畜德,无忽细微。”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开展,逐步发展、转变的结果。究其根源是不良思想的外化。因此,有效地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施教于先,从思想教育机制构建入手,做到警钟常鸣。使法官们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念,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纪律、法规及法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
4、进一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内部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基础,因为此项改革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司法民主,随之力度的加大,司法日益公正,有利于司法廉政建设。同时,要加大对司法体制和机制等的改革研究和探讨,使体制和机制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和司法和谐服务的理念及规范,要通过改革强化司法队伍,因为司法不公正是与司法专横联系在一起的,司法专横是一种由少数人控制并由少数人意思决定司法的反民主的司法行为。这种行为的人治因素很大,且缺少必要的监督。因此,在社会主义现实国情下,仍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这有助于扼制司法不公,防止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