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司法礼仪
作者:董正远 陈庆奎 发布时间:2009-06-10 浏览次数:2440
礼仪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人类为维系社会正常生活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他是指在人际交往中,自始自终地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完整行为。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礼仪,如外交礼仪、商务礼仪、公共礼仪等。作为一名法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应遵守的礼仪外,还应遵守特别的司法礼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31条、32条、33条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遵守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的需要
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官员、旁听人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在《准则》颁布之前,许多法院纷纷制定法官办案守则和法官行为规范,我院也曾经规定了法官忌语,法官文明用语。之所以要做这样的规定,说明法官队伍中确实存在一些不文明的现象,有些法官行为有悖其职业道德。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准则》,为衡量、约束法官的行为提供了基本标准和依据。法官遵守司法礼仪的意义在于:
(一)遵守司法礼仪是由法官职业性质决定的。因为法官履行职责是在行使国家赋予他的审判权,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自己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体现庄重、严肃的气氛,特别是开庭时,不仅法庭的布置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且法官个人还应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如按规定着装,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等。
(二)遵守司法礼仪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官的言行表现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官的形象,虽然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从表面上看,法官是否遵守司法礼仪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他关系到法官能否正常发挥司法功能。一个没有礼貌、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法官,即使他所作出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其言行必然有损法官的职业形象,甚至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三)遵守司法礼仪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个严格遵守司法礼仪的法官具有亲和力,当事人容易产生信赖感,认为他会公正审理自己的案件,对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愿意服从并遵守,可以减少缠讼案件。
(四)规范化的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司法礼仪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而成的惯例。司法礼仪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他反映着法官内心职业善恶感与是非感,关系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遵守司法礼仪有利于法官提高履行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法官在遵守司法礼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以维护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实践中有些法官举止不雅穿着随便,使一当事人没有敬重感、其心目中地位大打折扣。
1、仪表。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搭配、是否端庄大方都与仪表有着密切关系。清洁卫生是礼仪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有的法官将法官制服当作“工作服”,制服很脏,满是油污,也有的法官制服甚至法袍满身褶皱,很影响法官的形象。服饰反映一个人文化素质高低,审美情趣的雅俗。法官是一种特殊职业,必须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因此法官在工作期间要着法官制服,开庭要着法袍,女法官开庭时要将长发束起,不准浓装艳抹、染指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胡须。法官不得将头发染成奇特颜色等与法官职业不相称的修饰。法官在非工作时间着装也要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着装的要求,要学会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协调一致。
2、仪态举止。法官要经常与当事人交谈,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法官礼仪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官在接待当事人中态度要诚恳、声音大小要适度,语调要平和沉稳,法官威慑力不是靠洪亮的声音,或刻薄的语言。法官谈话的姿势往往反映出他的性格、修养、和文明程度,法官在接待当事人中,特别在开庭中要目视当事人,认真倾听,不能东张西望,看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或面带倦容,心不在焉。法官在庭上的座姿要端正,腰背挺直,肩放松,庭审中入座、起座要端庄稳重,不可猛起猛座,弄得桌椅乱响,造成尴尬气氛。要给人以文雅、稳重的自然美感。
(二)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1、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耐心应是法官必备的素质,也是交流中应当遵守的一种礼节。因为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当事人到了法院,就想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都倾吐给法官,如果法官没有耐心,表现出不耐烦,或者随意制止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一种印象,这位法官不公正,他不允许我发表意见。许多上诉案件中,当事人都表达了这种看法。审判工作中我们有一些法官能够巧妙地掩饰自己的不悦,也有些法官有较高的忍耐力,但也有一些法官常常以相当明显的方式表现出自己内心情绪的变化,动辄打断当事人的陈述,甚至大声训斥,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有时当事人在庭上不断反复他的观点,你可能一句话也听不进去,或者早就听清楚了,但此时你也必须保持形式上的耐心和礼貌。
2、法官言行要谨慎,要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用语,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的语言。如开庭中经常会遇到老师、同学做代理人,如果过分热情、亲近,很可能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也有的当事人仅仅因为法官告诉他对方什么财产也没有,交钱也白交钱而没有查封写信告状,说法官有倾向性,可以看出法官的表述没有错误,但当事人却不能接受他的说法。语言是一种艺术,如何表达让当事人接受是一门学问,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也要不断总结、探索语言技巧。另外法官要注意对待当事人和律师不得使用侮辱、讽刺、挖苦等语言更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甚至打骂行为。
3、法官不得表现出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的态度和言行。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处于指挥者、决定者、仲裁者的地位,即处于绝对优势。但是这些权利只能为实现公正审判的目的才能行使。法官应当十分慎重地行使强制权力或者表露出以强制权解决一些不需要强制权来解决的问题。宋鱼水曾说过:“我是一个温和的人,即使工作的时候,也很难摆出那种很严肃的样子。温和是我的风格”他发现法官过于严肃容易让当事人紧张,当事人紧张,表达迟钝、不完整,不利于查明案件,宋鱼水温和的性格创造了一种让当事人充分自然表达的氛围。
(三)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庄严。
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法官是法庭的主持人,是法庭秩序的维护者,也应当是法庭规则的模范遵守者。因此法官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走动,影响诉讼参与人的注意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要保持对审理案件及其有关证据的注意与耐心,不得分心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宜。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一些不遵守法庭(转40页)(上接37页)秩序的情形,如庭审中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除主审法官外,其他审判人员不注意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各项证据,甚至在庭上翻阅自己主审的案件,或写判决书、裁定书,也有的审判人员翻阅其他法律书籍,还有个别的审判长开庭时仅在法庭调查前做些必要的程序审,法庭调查完全交给主审人。这些行为的表现会使法官失去对当事人、法庭秩序最基本的礼貌和尊重。
有人说:“文明体现素质,礼仪朔造形象”其实,最初的文明礼仪,无外乎表达一种善意、一种尊重,在等级社会里,他渐渐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而今,他更多的是反映人的修养和素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言行举止加以得当的礼仪,留给当事人的印象是,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而是踏踏实实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以礼待人使人信,依法判案令人服,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努力探索法的精髓,也要孜孜追寻礼的内涵,礼法并用,取信于民,服务于民,这是以人为本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化,也是司法文明和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也是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用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