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判决是否发生对外效力、以及如何发生对外效力,应当从判决效力的实质及判决效力相对性规则中寻找其合理内核。

判决效力不能力简单等同于法律效力。判决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它只是为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提供规准。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判决只限于对当事人的效力这一层面,并不包含对法院的效力及对社会的效力这含义。把判决等同于法律效力,这会与判决效力的相对性规则直接冲突。法院和社会对判决的维护与尊重是维持判决效力的必然要求,而不是判决效力的本质内容,判决并不创造法律,只是证明法律规则的存在。

判决事实上也能成为第三人确定权利义务的规准。判决具有反射效力,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当事人与第三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第三人在相关诉中得依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主张,但不能为相反主张,并有权要求后诉法院直接以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事实依据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