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确保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要求和评价标准体系的提高,我们发现左右执行法官司法水平的诸因素中,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对抗成了案件能否高效执结的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如何在当前法院执行任务繁重、司法大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把执行法官培养成能精通业务、心理过硬、能征善战、有勇有谋、特别能战斗的全能法官就显得迫切和尤为重要。本文就执行法官与涉案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日常行为作一简要分析,以便方家可以找准执行工作切入点,掌握执行工作主动权,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一、申请执行人心理活动规律与疏导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往往自认为是吃亏的一方,主观上是带着急切心理到法院“维权”的,作为执行法官务必要针对个案仔细探究申请人的个人思维方式,从中寻求申请人心理偏见的诱因,在心理疏导的基础上,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表现之一:法院执行应为我所用心理。申请执行人通常的惯性思维认为,法院既然裁(定)判(决)了就应该及时、完全执行其法律文书生效的内容,自己作为正义的一方,所要求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完全的实现,甚至有的申请执行偏激地认为法院应为我所用。作为执行法官,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迎合申请人的要求,必须让当事人明白,目前,我们执行工作实行的是法院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要求申请人必须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告知当事人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所在,而不完全单纯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等客观情况时,还必须告诫申请执行人人权高于债权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基本法理,积极消除申请人一旦申请执行就消极等待的心理。

        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表现之二:有意报复心理。很多执行案件标的很小,甚至有的只有几千或几百元钱,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心存怨气,希望借助司法强制来实现对被申请人报复。在这种原始复仇式的非理性心理驱使下,申请人不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如何,不管是否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管是否需要遵循程序正义,只认为法院执行应该去满足自己报复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行法官,一方面要承认申请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同时也要纠正其通过执行进行报复的狭隘心理,告知其正当的诉讼目的应该是修复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在此基础上加深矛盾,努力化解申请人心中怨气。

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表现之三:执行高效化心理。近年来,不少申请人从实现自身的利益出发,不顾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利用托关系、走后门、行贿执行法官、找上级部门上访等违规违法手段,一味地要求法院高效率地执结自己的案件,如果法院没有根据自己理解的时限来实现自己的既定权益就认为是执行拖沓。执行过程中,作为法院更多的是考虑执行成本,针对申请人对效率合乎法理的要求,执行法官要尽量优化执行流程,掌控执行工作进度,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使顺畅的执行工作体制产生更多的执行效率。针对申请人对效率的极端心理要求,要做好释法劝解工作,化解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效率的不满情绪。

申请执行人的心理表现之四:无端猜忌心理。目前有的个案申请人仅凭自己想法去理解执行过程和结果,不管被执行人是否破产或下落不明,也不管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如何,强调实现个人的既定利益,达不到目的,就将原因归结为法院和法官故意拖延或懈怠执行,就认为法院和法官存在偏袒被执行人的内幕,就推测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对于这种类型的申请人,执行法官务必与申请人做好沟通交流,邀请公众和申请执行人全程参与执行过程,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的有效监督,消除对执行法官不必要误解。

 二、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对策

人的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个性及思维方式决定了其心理对抗的形式和内容,执行法官可以通过研判被执行人在整个执行流程中的心理活动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之一:逆反心理。申请执行人与被被执行人本身就是矛盾对立面。作为被执行人,他们对法院执行存在抵制心理,这种逆反心理一种主要来源于发生纠纷后,被诉至法院又败诉,极大多数控制不好个人的心理走向,就会在心理上产生败诉落差障碍,这种落差感很容易引起逆反心理。另一种是被执行人对裁判结果不满,自认为在法院裁判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对抗执行有充足理由,形成内心确信自己行为合法,从而对法院裁判产生逆反心理。

执行中,如果我们直接使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很容易将矛盾冲突的积怨转嫁于法院,即使成功,也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体现执行的艺术。作为执行人员,可以先避其锋芒,帮其分析案件、权衡利弊,做好释法劝解工作,化解掉他的“怨气”,再耐心地说服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业已确定的义务,这样执行工作才可能水到渠成。
   
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之二:反悔心理。这类被执行人(或企业法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他自认为社会关系好,或所处地位高,或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进企业为辖区经济发展了作了贡献的,可以享受某一政策的优惠,对执行通知指定的义务不愿意履行,认为当初的某项义务是形势所趋、不得以而为之,或是为了经营策略需要,对法院的判裁文书存在反悔心理。认为虽然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自己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但在执行中只要通过关系,走走后门或利用有关部门和政策向法院施压就可以延长履行期限,降低履行标的。

对这类执行案件,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对他们的这些行为做出反应,否则就地使工作陷入被动。只要我们坚持按照法律制度处理,驳了他们的面子,给他们一个下马威,很可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还不能见效,还可以向社会公布他们的不良资产信息,联合金融、行政的有关机构和部门对他们融资、置产、经营、出境、接受荣誉等方面加以限制,让他们“丢面子”,消除其心理优越感,执行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
   
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这三:侥幸心理。有的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故作镇静,持观望态度,试探执行工作是否具有弹性,他们或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对执行法官施加压力和影响,或采用躲避和推脱的方式,希望以此迟滞拖延法院执行;一旦看法院执行的决心大,他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分析这类被申请人的心里,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是有弹性的,看风向而定。反正钱在他手中,法院不来催他,他就先搁着,法院催得紧了,他去履行一部分,直至履行完毕。

这一类型的人并没有其他策略,只是希望通过拖延时间来逃避履行,针对他们这种侥幸心理,作为执行法院务必对其实施穷追猛打,决不拖延,也决不妥协,向他们证明法院的执行决心和力度,他们就会放弃侥幸和抵抗,如实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之四:债多不愁心理。这类被申请人一般涉案多、标的大,认为反正自己欠债较多,到了“虱多不怕咬”的地步,即使设法去履行也无济于事,干脆就不履行,法院又奈我何?司法拘留15天,无所谓,我去!一旦有了钱,照样挪为他用,不会主动将钱款交到法院去履行义务。

这些人欠债较多,大多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普通的执行措施对他们收效不大,作为执行法官可以对他们的财产状况进行不定时的调查,把他们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对其不当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有效的限制,就能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时候进行履行。

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之五:老赖心理。  这是被执行人最常见的不良心理,确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执行,或故意居无定所,或转移财产,希望通过不当手段方式来抵制执行,这种老赖心理认为逃避执行后,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有不劳而获的故意,认为受到法律制裁带来的痛苦要远远低于可能得到的利益带来的心理安慰,这种现象造成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的从众心理,笔者认为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既然他们坚信只要法院找不到他的人或财产就拿他没有办法,那么我们执行人员只有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公告执行、限制其高消费等多种执行方式彻底追查他们的动向或财产信息,让其感受到在躲避债务期间过不上舒心日子,击破他们的心理防线,一旦发现有拒不履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让这些逃避者自尝法律的后果。

三、执行法官的心理应对与自我调节

执行法官稳定的心理素质是办好执行案件的基础,司法心理学知识与素质的具备,是衡量执行法官执行力的关键因素,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与执行法官的心理对抗贯穿于整个办案流程。案件一时执行不了要坐下来研究对策,正面进攻不奏效,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强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处固然要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但却不可因一时执行不了案件就要强攻硬拼的冲动,任性蛮干,人为地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执行法官必须具备心理洞察能力。当事人的心理具有隐蔽性、燥动性、多维性和不确定性,其规律难以把握。执行工作中,需要法官生活履历的积淀和长期的工作经验,需要案件承办人具备洞察执行参与人心理活动的司法能力,具备全面、细致、敏锐地观察和掌控当事人心理波动的能力,具备与当事人语言交流、畅通当事人内心意思表达的能力。每一个执行个案的法官都要对当事人进行细致全面的心理分析,通过观察和言谈进行心理状态把握,全面掌控执行当事人的心理信息,确保思维逻辑的严密性,心理状态的稳定性,避免主观臆断、生硬地执行判决结果。
       
执行法官必须具备情绪调控能力。执行法官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案情多样化、执行难度大、结案时间短、与业绩挂钩紧的心理压力,极易将个人的情感、喜好、偏见等不良因素带到执行工作中。因此,作为执行法官要务必实现心理素质正常化,面对矛盾对立面,执行中要严格把握自己的言行,讲究执行语言和方式艺术,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关注自身心态和心理波动对执行的影响;具备自我情绪调控意识,面对思想偏激执拗的当事人,面对屡次言而无信的当事人,面对出言不逊的当事人,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克制,在当事人非理性思维面前,保持理性思维,适度把握执行行为。
       
执行法官必须具备与当事人心理互动的能力。由于执行工作面对的是具有丰富感情的人,执行法官的人格魅力体现在与当事人的心理互动中。执行当事人一般只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虑问题,从自身思维需求对待执行,很容易产生一种狭隘心理。作为执行法官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和认识案件事实,努力形成换位思考,实现当事人心理互动,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动机和心态。另一方面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分析其心理,深入当事人的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努力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差距,产生心理上的共鸣,实行执行人性化,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实际上,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很大程度上就是执行法官和执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心理互动的过程。
      
执行法官必须具备应对执行突发事件的能力。执行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突发性,案件执行实施过程中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情,容易出现不同的情况,一些案件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抗拒执行行为,甚至是群体性事件。这就需要执行法官不断提高自身心理素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注重自我情绪调节,保持理性思维,实现果断和机智处置,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在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分析案件纠纷形成的内外因、主客观因素,开展执行工作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运用司法心理学知识,合理确立和调整执行工作方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化解等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