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法院分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新情况并提出对策
作者:王建刚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次数:1298
近年来,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解居案件)逐渐增多,因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灌云法院对2007年至2009年以来审结的516件解居案件呈现的新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1、从类型上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比例不断上升。2007年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685件,解居案件151件,占 22.64%;2008年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731件,解居案件183件,占25.03%;2009年1至6月份共受理婚姻家庭类共410件,解居案件192件,占46.82%。其中2009年上半年比2007年全年多41件,增加26.18个百分点
2、从地域上看,农村解居案件比例逐年增加。2007年受理解居案件151件,农村解居案件有72件,占 47.68%;2008年受理解居案件183件,农村解居案件有105件,占57.37%;2009年来共受理解居案件192件,农村解居案件有125件,占65.10%。其中2009年上半年比2007年农村解居案件多53件,增加17.42%。
3、从主体上看,外出务工人员解居不断增多。2007年外出务工人员解居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32%,2008年占41.2%,2009年截至6月份占57%.同时,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已婚的外出务工人员中悄悄出现一种“临时夫妻”,因这种情况而引起的解居或离婚共49件,占总数的32.54%,其中被追究重婚罪的2件。
4、从年龄上看,年龄小的解居案件比重不断增加。灌云法院受理的516件案件中,当事人为80后独生子女的共472件,占到解居案件的91.47%。婚期普遍不长,其中婚期最长的为3年零9个月,最短的仅3天。同居时大多数未达到法定婚龄,最小的实际年龄14岁。
5、从后果上看,对子女影响的严重性日渐突出。因同居时年龄小、同居时间短,有的将子女户口按在其他人户口上,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对子女抚养无法做出判决;有的为了以后生活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判决后,双方仍为子女问题纠纷不断,最后结果往往是双方均抛弃子女离家外出打工。
二、对策与建议
1、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一方面强化对青年人的传统道德意识教育,以积极的社会风尚引导青年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和送法下乡等形式,积极做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从法律层面诠释婚姻的概念与义务,教育青年一代树立平等、和睦、互助的婚姻理念。
2、完善政府就业支持职能。一方面放宽女性务工人员的就业条件,多为女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让更多夫妻能同时同地打工;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出务工人员积极返乡投资创业,减少因夫妻两地分居引起离婚的情况。
3、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同居的相关情况,能和好的尽可能劝其和好。调和未果的情况下,从有利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及时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加大调解力度,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充分保证子女有人抚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加大对有过错方的索赔力度,使其承担应有的经济制裁。
4、营造良好的婚姻外围环境。一方面,积极整治社会丑陋现象,彻底净化文化传媒等市场,消除影响青年人身心健康的污泥浊水,另一方面,对已婚又与他人同居的,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证明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采信上从宽把握,并适当拓宽对重婚罪的解释,加大过错赔偿责任的力度。
5、强化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对将子女户口按在其他人户口上,尽快将户口转至抚养人处;法院判决准予解除同居关系的,对有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应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应予必要协助;对遗弃子女但不够成犯罪的,通过舆论进行谴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