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分析批量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审理对策
作者:孙亚峰 发布时间:2009-08-10 浏览次数:1272
2009年1-7月,淮阴法院共受理同一原告起诉三个以上不同被告或不同原告起诉同一被告三个以上的“批量”案件共24批708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案数量的16.45%,比去年同期的225件增长214.67%,呈明显骤增趋势。
一、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普通民事批量案件涉及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商品房预售合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多种纠纷;商事案件主要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为主;行政和执行批量案件主要涉及计划生育和国土资源的非诉审查及其执行。其中劳动争议及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迅猛增长,占批量案件总数的近一半。
2、诉讼主体各有不同。普通民事批量案件中,大多表现为不同原告起诉同一被告,且作为被告的主体大多数为企业;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主要表现为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
3、受理时间各不相同。这里主要是指同一被告的批量案件,众多原告并非同时起诉,而是分批次分数量诉至法院,此类案件原告大多持观望态度,一旦部分原告胜诉,即会导致大批同类型案件涌进法院,给审判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
4、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居多。在已审结的255件民商事批量案件中,调解130件,撤诉115件,调撤率达到96.08%;
5、审理形式上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居多。在已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利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共有249件,占到已结案件总数的 97.65%;
6、审理周期长短不一。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最短的是一天,绝大部分案件都能在一个月内审结,但也有个别复杂案件立案至今已有近十一个月仍未审结。
二、主要原因:
批量案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
1、今年以来,由于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影响,我院辖区内不少企业面临困难,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从而导致劳动争议纠纷的大幅增加。
2、由于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市场的持续升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延期交付、瑕疵交付及所有权手续办理滞后等违约行为,致使我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幅增加。
3、诉讼费的普遍下降,让许多原来苦于无力应诉的当事人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如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为10元,适用简易程序后,减半收取5元。
4、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维权意识的进步,是批量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5、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个别诉讼代理人为谋取个人利益,挑动无诉讼意图的当事人打官司,这类代理人一般素质较差,缺乏职业道德,一味追求批量案件的高利润,而对其滥用诉权的行为暂无惩处的法律依据,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三、审判对策:
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这一新特点,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组书记、院长颜赤同志亲自过问,多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院领导经常深入审判一线调研,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探索出了审理批量案件的一些做法,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批量案件应“调解审”。“着力调解,妥善解决”是解决批量案件的重要手段,要在不断摸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多种协调机制的功能,继续加强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地方组织协调工作,花大力气、下大功夫抓好批量案件的调解工作,确保案件得以顺利调处;
2、批量案件应“优先审”。我院为此专门开辟了“批量案件优先审理”的绿色通道,从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遵循优先原则,落实重点办案人员,重点办理,优先办理;
3、批量案件应“快速审”。从收案开始就要引起重视,重点关注,积极探索简便快捷的解决办法,利用一切可用方法,确保批量案件快调、快审、快执;
4、批量案件应“重点审”。批量案件一般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矛盾常常也比较突出,使得协调工作的开展尤为困难,造成一些案件判决后集团上诉乃至上访。同时对法院审判质效数据指标影响大,主要表现在容易导致调撤率下降,上诉率及发改率的上升。因此,对批量案件的审理应选派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办理,必要时候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理,同时应由分管院长督促审理,加强对案件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和应对;
5、批量案件应“谨慎审”。批量案件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社会关注度大,影响大,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要谨慎对待,细致审查,耐心处理,必要时要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因素,妥善解决,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